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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450700008105405X/2020-23463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钦州市统计局成文日期:2020年12月18日
标  题:钦州市统计局关于转发《广西贯彻落实依法统计依法治统“十严禁”、“十不准”、“十不得”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钦统字〔2020〕67号发布日期:2020年12月21日

钦州市统计局关于转发《广西贯彻落实依法统计依法治统“十严禁”、“十不准”、“十不得”规定》的通知

2020-12-21 00:00     来源:钦州市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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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单位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2011月印发《广西贯彻落实依法统计依法治统十严禁十不准十不得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2085号),根据市人民政府领导的批示精神,现将《广西贯彻落实依法统计依法治统十严禁十不准十不得规定》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学习贯彻落实。

           钦州市统计局

                                             20201218



广西贯彻落实依法统计依法治统
“十严禁”、“十不准”、“十不得”的规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的决策部署,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更好地营造良好的统计工作环境,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信,结合广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领导干部统计工作十严禁

(一)严禁侵犯统计机构和统计工作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职权;

(二)严禁自行修改统计资料;

(三)严禁授意伪造或篡政统计资料、指令或暗示企业造假;

(四)严禁非法干预统计调查及报送统计资料;
(五)严禁要求违规使用统计资料;
(六)严禁失察统计违法行为和干扰阻碍统计执法监督检查;

(七)严禁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
(八)严禁打击报复依法履职的统计机构和统计工作人员;

(九)严禁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和谋取利益;(十)严禁纵容或放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二、统计工作人员十不准
(一)不准伪造或篡改统计资料;
(二)不准违规指令报送统计资料;
(三)不准违规代填代报统计资料;
(四)不准违规使用统计资料;
(五)不准擅自公布统计资料;

(六)不准违规提供或澄露单个统计调查对象的有关资料;

(七)不准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

(八)不准拒绝或阻碍统计执法监督检查;

(九)不准以数谋私;

(十)不准参与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三、统计调查对象“十不得”

(一)不得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统计资料;

(二)不得拒报、迟报、瞒报、漏报统计资料;

(三)不得违规打捆或拆分报送统计资料:

(四)不得未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批擅自报送统计资料;

(五)不得在法定保存期限内违规销毁原始统计资料;

(六)不得拒绝或阻碍统计调查;

(七)不得拒绝或阻碍统计执法监督检查;

(八)不得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

(九)不得利用虚假统计资料谋取利益;

(十)不得参与统计造假、弄虛作假。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