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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分类 |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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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施主体 |
承办的内设机构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明确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依据 |
追责情形
(明确内部
追责主体) |
追责依据 |
免责
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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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检查 |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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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商务局 |
外贸管理科 |
1.【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5号发布,2018年国务院令第703号修订)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 2.【部门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2006年商务部令第7号, 2015年商务部令第2号修订)第四条: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履行对本地区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的监督检查职责,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对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
1.选案责任(外贸管理科):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 2.检查责任(外贸管理科):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外贸管理科):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外贸管理科):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5.决定责任(外贸管理科):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
1.【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5号发布,2018年国务院令第703号修订)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1—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或者规定依据实施检查(机关纪委); 2.没有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对象实施检查(机关纪委); 3.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机关纪委); 4.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机关纪委); 5.侵犯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机关纪委);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钱物,谋取不正当利益,发生腐败行为(机关纪委、市纪委监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
1.【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一)没有法定或者规定依据实施检查;(二)没有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对象实施检查;(三)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五)侵犯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六)其他违反行政监督检查规定的情形。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等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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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检查 |
对外劳务合作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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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商务局 |
区域合作科 |
【行政法规】《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0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
1.选案责任(区域合作科):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 2.检查责任(区域合作科):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区域合作科):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区域合作科):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5.决定责任(区域合作科):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
1—1.【行政法规】《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0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1—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或者规定依据实施检查(机关纪委); 2.没有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对象实施检查(机关纪委); 3.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机关纪委); 4.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机关纪委); 5.侵犯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机关纪委);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钱物,谋取不正当利益,发生腐败行为(机关纪委、市纪委监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
1.【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一)没有法定或者规定依据实施检查;(二)没有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对象实施检查;(三)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五)侵犯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六)其他违反行政监督检查规定的情形。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等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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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检查 |
商业特许经营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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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商务局 |
市场体系建设科(流通业发展科) |
【行政法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85号)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第五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1.选案责任[市场体系建设科(流通业发展科)]: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 2.检查责任[市场体系建设科(流通业发展科)]: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市场体系建设科(流通业发展科)]: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市场体系建设科(流通业发展科)]: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5.决定责任[市场体系建设科(流通业发展科)]: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
1—1.【行政法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85号)第五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1—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或者规定依据实施检查(机关纪委); 2.没有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对象实施检查(机关纪委); 3.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机关纪委); 4.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机关纪委); 5.侵犯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机关纪委);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钱物,谋取不正当利益,发生腐败行为(机关纪委、市纪委监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
1.【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一)没有法定或者规定依据实施检查;(二)没有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对象实施检查;(三)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五)侵犯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六)其他违反行政监督检查规定的情形。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等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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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检查 |
对餐饮行业开展反食品浪费相关行为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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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商务局 |
市场体系建设科(流通业发展科) |
【部门规章】《餐饮业促进和经营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12月26日商务部第1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现予公布,自2025年6月15日起施行)第三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餐饮行业管理工作,制定政策规划,完善标准体系,开展监测分析,会同相关部门鼓励和引导餐饮服务经营者制止餐饮浪费,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餐饮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指导督促餐饮服务经营者加强安全管理,促进餐饮业高质量发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和部门职责,加强对全国反食品浪费工作的组织协调,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每年分析评估食品浪费情况,整体部署反食品浪费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发展改革等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发现餐饮服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严重浪费食品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被约谈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立即整改。 |
1.选案责任[市场体系建设科(流通业发展科)]: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 2.检查责任[市场体系建设科(流通业发展科)]: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市场体系建设科(流通业发展科)]: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市场体系建设科(流通业发展科)]: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5.决定责任[市场体系建设科(流通业发展科)]: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
1—1.【行政法规】《餐饮业促进和经营管理办法》第三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餐饮行业管理工作,制定政策规划,完善标准体系,开展监测分析,会同相关部门鼓励和引导餐饮服务经营者制止餐饮浪费,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餐饮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指导督促餐饮服务经营者加强安全管理,促进餐饮业高质量发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和部门职责,加强对全国反食品浪费工作的组织协调,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每年分析评估食品浪费情况,整体部署反食品浪费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发展改革等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进行管理。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1—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或者规定依据实施检查(机关纪委); 2.没有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对象实施检查(机关纪委); 3.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机关纪委); 4.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机关纪委); 5.侵犯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机关纪委);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钱物,谋取不正当利益,发生腐败行为(机关纪委、市纪委监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
1.【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一)没有法定或者规定依据实施检查;(二)没有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对象实施检查;(三)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五)侵犯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六)其他违反行政监督检查规定的情形。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等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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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检查 |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单用途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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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商务局 |
市场体系建设科(流通业发展科) |
【部门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商务部令第9号公布,2016年商务部令第2号修正)第三十三条:商务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的单用途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及非现场检查。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检查。 第三十四条:商务部应建立健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发卡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商务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通过12313商务举报投诉服务平台接受与本办法有关的举报和投诉。 |
1.选案责任[市场体系建设科(流通业发展科)]: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 2.检查责任[市场体系建设科(流通业发展科)]: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市场体系建设科(流通业发展科)]: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市场体系建设科(流通业发展科)]: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5.决定责任[市场体系建设科(流通业发展科)]: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
1—1.【部门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商务部令第9号公布,2016年商务部令第2号修正)第三十三条:商务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的单用途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及非现场检查。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检查。 商务部应建立健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发卡企业的监督管理。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1—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或者规定依据实施检查(机关纪委); 2.没有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对象实施检查(机关纪委); 3.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机关纪委); 4.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机关纪委); 5.侵犯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机关纪委);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钱物,谋取不正当利益,发生腐败行为(机关纪委、市纪委监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
1.【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一)没有法定或者规定依据实施检查;(二)没有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对象实施检查;(三)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五)侵犯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六)其他违反行政监督检查规定的情形。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等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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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检查 |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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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商务局 |
市场体系建设科(流通业发展科) |
【行政法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2019国务院令第715号)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公布抽查事项目录,明确抽查的依据、频次、方式、内容和程序,随机抽取被检查企业,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 |
1.选案责任[市场体系建设科(流通业发展科)]: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 2.检查责任[市场体系建设科(流通业发展科)]: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市场体系建设科(流通业发展科)]: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市场体系建设科(流通业发展科)]: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5.决定责任[市场体系建设科(流通业发展科)]: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
1.【行政法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2019国务院令第715号)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公布抽查事项目录,明确抽查的依据、频次、方式、内容和程序,随机抽取被检查企业,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1—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或者规定依据实施检查(机关纪委); 2.没有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对象实施检查(机关纪委); 3.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机关纪委); 4.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机关纪委); 5.侵犯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机关纪委);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钱物,谋取不正当利益,发生腐败行为(机关纪委、市纪委监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
1.【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一)没有法定或者规定依据实施检查;(二)没有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对象实施检查;(三)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五)侵犯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六)其他违反行政监督检查规定的情形。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等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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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检查 |
拍卖业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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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商务局 |
市场体系建设科(流通业发展科)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五条:国务院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拍卖人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 2.【部门规章】《拍卖管理办法》(2004年商务部令第24号发布,2019年商务部令2第1号修正)第四条:商务部是拍卖行业主管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
1.选案责任[市场体系建设科(流通业发展科)]: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 2.检查责任[市场体系建设科(流通业发展科)]: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市场体系建设科(流通业发展科)]: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市场体系建设科(流通业发展科)]: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5.决定责任[市场体系建设科(流通业发展科)]: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
1.【部门规章】《拍卖管理办法》(2004年商务部令第24号发布,2019年商务部令第1号修正)第四条:商务部是拍卖行业主管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1—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或者规定依据实施检查(机关纪委); 2.没有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对象实施检查(机关纪委); 3.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机关纪委); 4.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机关纪委); 5.侵犯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机关纪委);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钱物,谋取不正当利益,发生腐败行为(机关纪委、市纪委监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
1.【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一)没有法定或者规定依据实施检查;(二)没有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对象实施检查;(三)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五)侵犯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六)其他违反行政监督检查规定的情形。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等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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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检查 |
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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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商务局 |
市场运行科(电子商务发展科) |
【部门规章】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采取“双随机”办法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供应商、经销商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询问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说明情况;(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检查相关数据信息系统及复制相关信息数据;(四)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的其他措施。 |
1.选案责任[市场运行科(电子商务发展科)]: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 2.检查责任[市场运行科(电子商务发展科)]: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市场运行科(电子商务发展科)]: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市场运行科(电子商务发展科)]: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5.决定责任[市场运行科(电子商务发展科)]: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
1.【行政法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第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政策规章,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行政法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5号公布)第二十条:……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有前款规定情形,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8.【行政法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或者规定依据实施检查(机关纪委); 2.没有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对象实施检查(机关纪委); 3.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机关纪委); 4.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机关纪委); 5.侵犯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机关纪委);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钱物,谋取不正当利益,发生腐败行为(机关纪委、市纪委监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
1.【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一)没有法定或者规定依据实施检查;(二)没有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对象实施检查;(三)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五)侵犯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六)其他违反行政监督检查规定的情形。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等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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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检查 |
对本行政区域内商务领域经营者执行国家禁限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规定和使用、回收报告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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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商务局 |
市场体系建设科(流通业发展科) |
【部门规章】《商务领域经营者使用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二〇二三年第1号)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商务领域经营者执行国家禁限使用规定和使用、回收报告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以下方面: (一)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的情况; (二)商务领域经营者张贴、摆放或设置国家禁限使用规定标语或链接标识的情况; (三)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含外卖平台)企业对其入驻经营者作出自律承诺督促管理的情况; (四)电子商务平台(含外卖平台)企业平台规则制定情况; (五)展馆经营者告知义务履行的情况; (六)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实施监督检查: (一)进入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等场所进行检查; (二)询问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或个人,要求其说明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的其他措施。 |
1.选案责任[市场体系建设科(流通业发展科)]: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 2.检查责任[市场体系建设科(流通业发展科)]: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市场体系建设科(流通业发展科)]: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市场体系建设科(流通业发展科)]: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5.决定责任[市场体系建设科(流通业发展科)]: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
1.【部门规章】《商务领域经营者使用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二〇二三年第1号)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商务领域经营者执行国家禁限使用规定和使用、回收报告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以下方面: (一)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的情况; (二)商务领域经营者张贴、摆放或设置国家禁限使用规定标语或链接标识的情况; (三)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含外卖平台)企业对其入驻经营者作出自律承诺督促管理的情况; (四)电子商务平台(含外卖平台)企业平台规则制定情况; (五)展馆经营者告知义务履行的情况; (六)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实施监督检查: (一)进入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等场所进行检查; (二)询问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或个人,要求其说明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的其他措施。 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第十四、十五、十六、十七条等。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或者规定依据实施检查(机关纪委); 2.没有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对象实施检查(机关纪委); 3.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机关纪委); 4.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机关纪委); 5.侵犯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机关纪委);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钱物,谋取不正当利益,发生腐败行为(机关纪委、市纪委监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
1.【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一)没有法定或者规定依据实施检查;(二)没有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对象实施检查;(三)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五)侵犯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六)其他违反行政监督检查规定的情形。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等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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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
受上级部门委托对本地区广西老字号开展复核、抽查、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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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商务局 |
市场体系建设科(流通业发展科) |
【规范性文件】《广西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暂行)》(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印发桂商流通发〔2024〕35号)第二十一条自治区商务厅会同相关部门原则上每2年对广西老字号通过走访、收集资料等形式或委托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专业机构开展复核。对复核中发现已经不符合广西老字号条件的,商相关部门作出移出广西老字号名录、收回广西老字号标识使用权及牌匾的决定。每年对广西老字号进行抽查,特殊情况随机检查。 |
复核责任: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专业机构受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委托,每2年对广西老字号通过走访、收集资料等形式开展复核。 |
【规范性文件】《广西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暂行)》(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印发桂商流通发〔2024〕35号)第十五条 广西老字号企业的企业名称或其商标发生以下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向属地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详细说明发生变化的理由:
(一)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
(二)在不丧失老字号注册商标使用权的前提下,该注册商标发生转让的。
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在接到企业申请后,应按照广西老字号认定条件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自治区商务厅。审核过程中可根据需要现场核实相关情况或要求企业补充提供相关材料,必要时向社会公示。
自治区商务厅收到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后进行复核,必要时商相关部门联合审核,并在自治区商务厅门户网站公布企业变更信息。
第十六条 广西老字号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属地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填报上一年度经营情况(上市公司可在年报公布后的5个工作日内上报)。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10日前汇总报自治区商务厅。
第十七条 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属地广西老字号日常监测,建立预警提醒和约谈机制,对出现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所列有关情形的广西老字号企业,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
第十八条 广西老字号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其3个月内予以整改,必要时约谈企业负责人:
(一)企业信息发生变化后未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及时提交申请的;
(二)未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按时提交相关信息的;
(三)广西老字号标识、牌匾使用不符合《广西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规定》的;
(四)因经营问题被相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引起社会不良影响的;
(五)因违反《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法规规定,对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生产经营场所违法进行修缮、转让、抵押、改变用途等活动被相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
(六)被相关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第十九条 广西老字号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治区商务厅可作出暂停其广西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的决定:
(一)被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约谈,未按时整改或整改措施不力的;
(二)被相关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三)不按照规定在相应企业、产品或服务的宣传、推广、介绍材料中使用统一规定的广西老字号标识或牌匾的。
被暂停广西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的企业,应于3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完成后,由属地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整改情况,并提出审核意见报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商务厅认定整改到位的,可作出撤销暂停其广西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商务厅会同相关部门原则上每2年对广西老字号通过走访、收集资料等形式或委托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专业机构开展复核。对复核中发现已经不符合广西老字号条件的,商相关部门作出移出广西老字号名录、收回广西老字号标识使用权及牌匾的决定。每年对广西老字号进行抽查,特殊情况随机检查。
第二十四条 广西老字号企业违反《广西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规定》的,自治区商务厅和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采取相关措施。任何单位或个人冒用或滥用广西老字号标识或牌匾,并违反《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商务部门应会同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或者规定依据实施检查(机关纪委); 2.没有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对象实施检查(机关纪委); 3.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机关纪委); 4.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机关纪委); 5.侵犯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机关纪委);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钱物,谋取不正当利益,发生腐败行为(机关纪委、市纪委监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
1.【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一)没有法定或者规定依据实施检查;(二)没有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对象实施检查;(三)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五)侵犯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六)其他违反行政监督检查规定的情形。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等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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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
对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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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商务局 |
区域合作科 |
1.【法律】《外商投资法》(2019年3月1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的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税收、会计、外汇等事宜,并接受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2.【部门规章】《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2019年12月30日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公布 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遵守本办法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
1.告知责任(区域合作科):制定检查方案,确定对象和方式,通知被检查单位; 2.检查责任(区域合作科):检查时,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持执法证或相关文件进行检查。检查工作人员应当有详细的检查记录,严禁弄虚作假; 3.处理责任(区域合作科):汇总相关数据和情况;通报检查情况;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有关科室)。 |
1.【部门规章】《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2019年12月30日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公布 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遵守本办法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商务主管部门可联合有关部门,采取抽查、根据举报进行检查、根据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的建议和反映的情况进行检查,以及依职权启动检查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商务主管部门采取抽查方式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应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及时通过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系统公示平台予以公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存在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可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举报采取书面形式,有明确的被举报人,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其他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发现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可向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监督检查的建议,商务主管部门接到相关建议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对于未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报告,或曾有报告不实、对监督检查不予配合、拒不履行商务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记录的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商务主管部门可依职权对其启动检查。 第二十二条 商务主管部门可采取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可根据需要从其他部门获取信息用于核实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报送的投资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检查人提供有关材料,被检查人应当配合检查,如实提供。 2.同1。 3.同1。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在监督检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机关纪委); 2.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发生腐败行为的(机关纪委); 3.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或者泄露、非法向他人提供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部门规章】《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2019年12月30日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公布 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 商务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接受被检查人提供的财物或者服务,不得谋取其他非法利益。 第二十四条 商务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保护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的商业秘密。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等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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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
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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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商务局 |
外贸管理科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进出口属于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合同备案登记。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31号发布,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十七条第一款:对属于自由进口的技术,实行合同登记管理。 3.【部门规章】《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2009年商务部令第3号)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第四条以外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进行登记管理。中央管理企业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按属地原则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可授权下一级商务主管部门对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进行登记管理。 4.【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商务厅关于下放自由类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权限的通知》(桂商加贸发﹝2016﹞18号):经请示商务部同意,自治区商务厅将自由类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权限下放至各市商务局,由市商务局向企业颁发《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书》要加盖各市商务局的行政公章。 |
1.受理责任(外贸管理科):应将事项的条件、程序、范围等情况公开,对相对人申请资格、材料规范、完整及有效等方面进行审查,并依法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审核(决定)责任(外贸管理科):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并依法做出相应的决定。 3.监管责任(外贸管理科):对行政工作人员进行依法执法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相关科室)。 |
1.【部门规章】《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9年第3号)第八条:国家对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实行网上在线登记管理。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登陆商务部政府网站上的“技术进出口合同信息管理系统”(网址:jsjckqy.fwmys.mofcom.gov.cn)进行合同登记,并持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申请书、技术进(出)口合同副本(包括中文译本)和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到商务主管部门履行登记手续。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上述文件起3个工作日内,对合同登记内容进行核对,并向技术进出口经营者颁发《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或《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 2.【部门规章】《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9年第3号)第九条:对申请文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要求或登记记录与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文件的3个工作日内通知技术进出口经营者补正、修改,并在收到补正的申请文件起3个工作日内,对合同登记的内容进行核对,颁发《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或《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 3.同2。 4.【部门规章】《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9年第3号)第十五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部门和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合同登记岗位责任制,加强业务培训和考核。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或者规定依据实施检查(机关纪委); 2.没有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对象实施检查(机关纪委); 3.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机关纪委); 4.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机关纪委); 5.侵犯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机关纪委);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钱物,谋取不正当利益,发生腐败行为(机关纪委、市纪委监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
1.【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一)没有法定或者规定依据实施检查;(二)没有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对象实施检查;(三)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五)侵犯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六)其他违反行政监督检查规定的情形。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等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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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原址扩建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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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商务局 |
市场运行科(电子商务发展科) |
【部门规章】《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二〇二五年第4号,已经2025年7月21日商务部第2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新建、改(扩)建成品油零售网点。成品油零售网点原址改(扩)建的,应当向所在地市级政府指定部门提出申请。 |
1.受理责任[市场运行科(电子商务发展科)]: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依法能够受理的进行受理,不能受理的,对申请人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市场运行科(电子商务发展科)]:按程序进行检验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书。 3.执行责任[市场运行科(电子商务发展科)]:经单位负责人审查后,将鉴定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有关科室) |
1—1.【部门规章】《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新建、改(扩)建成品油零售网点。成品油零售网点原址改(扩)建的,应当向所在地市级政府指定部门提出申请。 1—2.【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下放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权限的通知 》(桂政电〔2020〕27号)“一、下放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至市人民政府: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下放后,各市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本辖区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加油站规划确认、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及注(撤)销事项的审批;确定市、县两级具体执行部门负责审批及行业管理。” 1—3.【规范性文件】《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承接成品油经营资格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通知》(钦政发[2021]4号)“一、(一)市商务局负责承接新建加油站规划确认、原址扩建、迁建受理等事项。” 2.同1—1、1—2。 3.同1—1、1—2。 4.同1—1、1—2。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机关纪委); 2.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作出行政决定或违法做出行政决定的(机关纪委); 3.在评审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机关纪委、市纪委监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4.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
1.【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依照本办法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2-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 第九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纠正并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一)不按规定实施统一受理、联合受理、集中受理行政审批;(二)谋取不当利益,或者故意刁难、推诿、拖延,影响行政审批;(三)未按规定开具受理回执或者遗失申请人申报资料;(四)不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审批;(五)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行政审批事项;(六)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指定购买商品或者要求提供、接受服务,指定参加培训、学术研讨、技术考核、评比;(七)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审批依法收取的费用;(八)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及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九)违法委托中介机构、下属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代行行政审批权;(十)违法准许中介机构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审批代理活动;(十一)受理的行政审批事项涉及其他部门,不依法移交或者互相推诿、拖延不办;(十二)违反规定撤销、注销、变更原有行政审批事项;(十三)其他违反行政审批规定的情形。
3.同2。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等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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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
成品油零售经营新建规划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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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商务局 |
市场运行科(电子商务发展科) |
【部门规章】《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二〇二五年第4号,已经2025年7月21日商务部第2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 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主体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 (二)申请主体应当符合安全主管部门许可管理的有关要求; (三)零售网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本地区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 (四)零售网点建设及设施设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通过相关部门验收。 第十一条 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申请文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 (三)零售网点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文件; (四)市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确认文件。 |
1.受理责任[市场运行科(电子商务发展科)]:依法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市场运行科(电子商务发展科)]: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备案责任[市场运行科(电子商务发展科)]: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齐全,准予备案;不符合的,不予备案并书面告知企业。 4.信息公开责任[市场运行科(电子商务发展科)]:定期公告已备案企业名录。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相关科室)。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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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法定条件的未受理、未办理的,不符合法定条件受理办理的(机关纪委)。 2.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权力,造成不良后果的(机关纪委)。 3.在审查中失职、渎职的(机关纪委、市纪委监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4.有接受宴请、钱物等腐败行为的(机关纪委、市纪委监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5.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
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二条: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4.【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等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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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
直销企业设立省级分支机构及服务网点确认 |
外商投资直销企业在广西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及服务网点确认 |
钦州市商务局 |
区域合作科 |
1.【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3号公布)第十条: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必须在拟从事直销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负责该行政区域内直销业务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直销企业在其从事直销活动的地区应当建立便于并满足消费者、直销员了解产品价格、退换货及企业依法提供其他服务的服务网点。服务网点的设立应当符合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直销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供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并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2.【部门规章】《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2006年商务部令第20号公布)第三条:商务部以市/县为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基本区域单位。对于设区的市,申报企业应在该市的每个城区设立不少于一个服务网点,在该市其他区/县开展直销活动应按本办法申报。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条例》第十条第二款对申请企业提交的服务网点方案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的,应当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该服务网点方案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相关规定的书面认可函。 第四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转报企业申请材料时,应当同时出具对服务网点方案的确认函。确认函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企业服务网点方案经所在地区/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认可; (二)该企业在本省拟从事直销业务区域内的服务网点方案符合《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服务网点所在地的区/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条例》及有关规定对直销企业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已设立的服务网点进行核查,并将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核查结果一次性报商务部备案。商务部备案后通过直销行业管理网站公布直销企业可从事直销业务的地区及服务网点。直销企业不得在未完成核查和备案前开展直销活动。 |
1.受理责任(区域合作科):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区域合作科):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发函至服务网点 所在地的区/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服务网点方案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区域合作科):对符合直销企业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设立规定的,出具服务网点方案确认函,并向商务厅转报企业申报材料。不予转报的告知理由并退档。 4.监督责任(区域合作科):会同服务网点所在地的区/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已设立的服务网点进行核查,并报商务厅备案。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相关科室)。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部门规章】《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3号公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条: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必须在拟从事直销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负责该行政区域内直销业务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直销企业在其从事直销活动的地区应当建立便于并满足消费者、直销员了解产品价格、退换货及企业依法提供其他服务的服务网点。服务网点的设立应当符合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直销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供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并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 2—2.【部门规章】《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2006年商务部令第20号公布)第三条: 商务部以市/县为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基本区域单位。对于设区的市,申报企业应在该市的每个城区设立不少于一个服务网点,在该市其它区/县开展直销活动应按本办法申报。 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条例》第十条第二款对申请企业提交的服务网点方案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的,应当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该服务网点方案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相关规定的书面认可函。 3.【部门规章】《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2006年商务部令第20号公布)第四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转报企业申请材料时,应当同时出具对服务网点方案的确认函。 4.【部门规章】《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2006年商务部令第20号公布)第六条: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服务网点所在地的区/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条例》及有关规定对直销企业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已设立的服务网点进行核查,并将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核查结果一次性报商务部备案。商务部备案后通过直销行业管理网站公布直销企业可从事直销业务的地区及服务网点。直销企业不得在未完成核查和备案前开展直销活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机关纪委); 2.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作出行政决定或违法做做行政决定的(机关纪委); 3.在审核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机关纪委);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机关纪委); 5.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八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或者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4.【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等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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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
对外劳务服务(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及劳务人员名单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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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商务局 |
区域合作科 |
1.【行政法规】《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0号)第五条:从事对外劳务合作,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经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 第二十六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自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以及劳务人员名单报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用工项目、国外雇主的有关信息以及劳务人员名单报至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发现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载明必备事项的,应当要求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补正。 2.【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4﹞69号)附件2第48条款:将自治区管理权限委托下放设区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
1.受理责任(区域合作科):依法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区域合作科):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备案责任(区域合作科):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齐全,准予备案;不符合的,不予备案并书面告知企业。 4.事后监管责任(区域合作科):协助处理对外劳务合作突发事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行政法规】《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0号)第二十六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自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以及劳务人员名单报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用工项目、国外雇主的有关信息以及劳务人员名单报至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3.同2。 4.【行政法规】《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0号) 第三十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外劳务合作突发事件预警、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制定对外劳务合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对外劳务合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由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单位或者个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劳务人员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法定条件的未受理、未办理的,不符合法定条件受理办理的(机关纪委)。 2.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权力,造成不良后果的(机关纪委)。 3.在审查中失职、渎职的(机关纪委、市纪委监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4.有接受宴请、钱物等腐败行为的(机关纪委、市纪委监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5.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
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二条: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4.【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等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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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后对其派出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安排方案的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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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商务局 |
区域合作科 |
【行政法规】《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0号)第五条:从事对外劳务合作,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经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 第十九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的,应当对其派出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作出妥善安排,并将安排方案报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安排方案报至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中国驻用工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 |
1.受理责任(区域合作科):依法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区域合作科):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备案责任(区域合作科):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齐全,准予备案;不符合的,不予备案并书面告知企业。 4.事后监管责任(区域合作科):协助处理对外劳务合作突发事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行政法规】《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0号)第十九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的,应当对其派出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作出妥善安排,并将安排方案报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安排方案报至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中国驻用工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 3.同2。 4.【行政法规】《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0号) 第三十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外劳务合作突发事件预警、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制定对外劳务合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对外劳务合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由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单位或者个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劳务人员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法定条件的未受理、未办理的,不符合法定条件受理办理的(机关纪委)。 2.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权力,造成不良后果的(机关纪委)。 3.在审查中失职、渎职的(机关纪委、市纪委监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4.有接受宴请、钱物等腐败行为的(机关纪委、市纪委监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5.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
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二条: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4.【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等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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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规模发卡企业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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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商务局 |
市场体系建设科(流通业发展科) |
【部门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商务部令第9号公布,2016年商务部令第2号修正)第七条: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1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
1.受理责任[市场体系建设科(流通业发展科)]:依法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市场体系建设科(流通业发展科)]: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备案责任[市场体系建设科(流通业发展科)]: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齐全,准予备案;不符合的,不予备案并书面告知企业。 4.信息公开责任[市场体系建设科(流通业发展科)]:定期公告已备案企业名录。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相关科室)。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部门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商务部令第9号公布,2016年商务部令第2号修正)第七条: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3.【部门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商务部令第9号公布,2016年商务部令第2号修正)第八条:发卡企业应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发卡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4.【部门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商务部令第9号公布,2016年商务部令第2号修正)第十一条:备案机关对已备案的发卡企业予以编号,并在商务部和备案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提供公众查询服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法定条件的未受理、未办理的,不符合法定条件受理办理的(机关纪委)。 2.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权力,造成不良后果的(机关纪委)。 3.在审查中失职、渎职的(机关纪委、市纪委监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4.有接受宴请、钱物等腐败行为的(机关纪委、市纪委监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5.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
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二条: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4.【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等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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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
加油站(点)原址扩建验收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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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商务局 |
市场运行科(电子商务发展科) |
1.【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2009年修改)第183条: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由商务部、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2.【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下放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权限的通知 》(桂政电〔2020〕27号)“一、下放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至市人民政府: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下放后,各市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本辖区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加油站规划确认、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及注(撤)销事项的审批;确定市、县两级具体执行部门负责审批及行业管理。” 3.【规范性文件】《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承接成品油经营资格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通知》(钦政发[2021]4号)“一、(一)市商务局负责承接新建加油站规划确认、原址扩建、迁建受理等事项。” |
1.受理责任[市场运行科(电子商务发展科)]:依法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市场运行科(电子商务发展科)]: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备案责任[市场运行科(电子商务发展科)]: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齐全,准予备案;不符合的,不予备案并书面告知企业。 4.信息公开责任[市场运行科(电子商务发展科)]:定期公告已备案企业名录。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相关科室)。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法定条件的未受理、未办理的,不符合法定条件受理办理的(机关纪委)。 2.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权力,造成不良后果的(机关纪委)。 3.在审查中失职、渎职的(机关纪委、市纪委监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4.有接受宴请、钱物等腐败行为的(机关纪委、市纪委监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5.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
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二条: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4.【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等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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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其他行政权力 |
从事拍卖业务许可初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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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商务局 |
市场体系建设科(流通业发展科)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十一条:企业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批准。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 2.【部门规章】《拍卖管理办法》(2004年商务部令第24号发布,2019年商务部令第1号修正)第十三条:设立拍卖企业及分公司,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申请设立拍卖企业及分公司,应当先经企业或分公司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并颁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第十四条:拍卖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注册登记项目前,应当先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并由其换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
1.受理责任[市场体系建设科(流通业发展科)]:依法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市场体系建设科(流通业发展科)].: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转报阶段责任:[市场体系建设科(流通业发展科)]在规定时间内向自治区商务厅进行转报(不予转报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相关科室)。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部门规章】《拍卖管理办法》(2004年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发布,2019年商务部令第1号修正)第七条:设立拍卖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1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四)有3名以上取得拍卖业从业资格的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是拍卖师;并有与主营业务密切联系的行业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人员;(五)有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六)符合商务主管部门有关拍卖行业发展规划。 2—2.【部门规章】《拍卖管理办法》(2004年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发布,2019年商务部令第1号修正)第八条:申请设立拍卖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公司章程、拍卖业务规则;(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四)拟任法定代表人简历和有效身份证明;(五)拟聘任的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及从业人员的相关资质证明;(六)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 2—3.【部门规章】《拍卖管理办法》(2004年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发布,2019年商务部令第1号修正)第十一条:拍卖企业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拍卖业发展规划;(二)年检合格;(三)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百万元人民币且全部缴清,拍卖企业对每个分公司,需拨付不少于1百万元人民币的资金或实物;(四)分公司应有2名以上取得拍卖业从业资格的人员,并有与主营业务密切联系的行业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人员;(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六)经营拍卖业务3年以上,最近2年连续盈利,其上年拍卖成交额超过5千万元人民币;或者上年拍卖成交额超过2亿元人民币。 2—4.【部门规章】《拍卖管理办法》(2004年商务部令第24号发布,2019年商务部令第1号修正)第十二条:拍卖企业设立分公司,申请人需要提交下列材料:(一)拟设立分公司的申请报告;(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最近2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四)拟任分公司负责人简历及有效身份证明;(五)拟聘任的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及从业人员的相关资质证明;(六)固定办公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 3.【部门规章】《拍卖管理办法》(2004年商务部令第24号发布,2019年商务部令第1号修正)第十三条:设立拍卖企业及分公司,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申请设立拍卖企业及分公司,应当先经企业或分公司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并颁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申请人持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4.同3。 5—1.【部门规章】《拍卖管理办法》(2004年商务部令第24号发布,2019年商务部令第1号修正)第四条:商务部是拍卖行业主管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5—2.【部门规章】《拍卖管理办法》(2004年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发布,2019年商务部令第1号修正)第四十四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创造条件,建立与拍卖企业、其他有关行政机关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网络,对拍卖经营活动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予以记录。每年度应当出具对拍卖企业的监督核查意见。对核查不合格的拍卖企业,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将核查情况通报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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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法定条件的未受理、未办理的,不符合法定条件受理办理的(机关纪委)。 2.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权力,造成不良后果的(机关纪委)。 3.在审查中失职、渎职的(机关纪委、市纪委监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4.有接受宴请、钱物等腐败行为的(机关纪委、市纪委监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5.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
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二条: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4.【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等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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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其他行政权力 |
(在自治区范围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备案及(在自治区范围外)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备案初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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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商务局 |
市场体系建设科(流通业发展科) |
1.【行政法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85号公布)第八条: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 (二)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 (四)市场计划书; (五)表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 (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经批准方可经营的,特许人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2.【规范性文件】商务部《关于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开展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工作的通知》(商务部商商贸发〔2009〕186号)中规定:将跨省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备案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承担。 3.【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3〕44号)第94项:委托设区市、县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备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行政审批项目下放工作的通知》(桂商审发〔2013〕2号)将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备案下放至设区市级。 |
1.受理阶段责任[市场体系建设科(流通业发展科)]:依法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市场体系建设科(流通业发展科)]: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备案阶段责任[市场体系建设科(流通业发展科)]: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齐全,准予备案;不符合的,不予备案并书面告知企业。 4.信息公开责任[市场体系建设科(流通业发展科)]: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公告已备案企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相关科室)。 |
1.【行政法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85号公布)第八条: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法定条件的未受理、未办理的,不符合法定条件受理办理的(机关纪委)。 2.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权力,造成不良后果的(机关纪委)。 3.在审查中失职、渎职的(机关纪委、市纪委监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4.有接受宴请、钱物等腐败行为的(机关纪委、市纪委监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5.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
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二条: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4.【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等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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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分支机构备案和报废动机车回收企业资质初审 |
1.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分支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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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商务局 |
市场体系建设科(流通业发展科) |
【行政法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2019国务院令第715号)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部门规章】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年7月18日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20年第2号发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对收到的资质认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 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内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拆解经营场地所在地地(市)级 商务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核。 |
1.受理阶段责任[市场体系建设科(流通业发展科)]: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资质认定初审所需申请材料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及时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申请材料全部内容。 2.审查阶段责任[市场体系建设科(流通业发展科)]: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 3.转报阶段责任[市场体系建设科(流通业发展科)]:在规定时间内向自治区商务厅进行转报(不予转报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相关科室)。 |
【行政法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2019国务院令第715号)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部门规章】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年7月18日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20年第2号发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对收到的资质认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 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内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拆解经营场地所在地地(市)级 商务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核。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法定条件的未受理、未办理的,不符合法定条件受理办理的(机关纪委)。 2.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权力,造成不良后果的(机关纪委)。 3.在审查中失职、渎职的(机关纪委、市纪委监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4.有接受宴请、钱物等腐败行为的(机关纪委、市纪委监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5.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
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二条: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4.【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等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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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报废动机车回收企业资质初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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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初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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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商务局 |
市场体系建设科(流通业发展科) |
【部门规章】《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05年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第2号公布,商务部令2017第3号予以修改)第三条:二手车交易市场是指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第二十六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当为二手车经营主体提供固定场所和设施,并为客户提供办理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的条件。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应当根据客户要求,代办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第三十一条: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开设店铺,应当符合所在地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有关规定。第三十三条: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
1.受理责任[市场体系建设科(流通业发展科)]: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备案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企业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 2.审查责任[市场体系建设科(流通业发展科)]:按照办理条件和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 3.备案责任[市场体系建设科(流通业发展科)]:对符合备案条件要求的,在全国汽车流通管理系统上通过核对确认,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未予通过,并说明理由。 4.监管责任[市场体系建设科(流通业发展科)]:商务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相关科室)。 |
1.【部门规章】《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05年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第2号公布,商务部令2017第3号予以修改)第三十一条: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开设店铺,应当符合所在地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有关备案情况定期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2.【部门规章】《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05年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第2号公布,商务部令2017第3号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制度。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有关备案情况定期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第三十二条: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规章】同2。 4.【规章】同2。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法定条件的未受理、未办理的,不符合法定条件受理办理的(机关纪委)。 2.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权力,造成不良后果的(机关纪委)。 3.在审查中失职、渎职的(机关纪委、市纪委监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4.有接受宴请、钱物等腐败行为的(机关纪委、市纪委监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5.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
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二条: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4.【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等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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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
对本地区企业申报中华老字号材料的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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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商务局 |
市场体系建设科(流通业发展科) |
1.【部门规章】《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市场监管总局 文物局 知识产权局等5部门联合印发)(商流通规发〔2023〕6号) 第十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委托市级相关部门对本地区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2.【规范性文件】《广西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暂行)》(自治区商务厅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印发 桂商流通发〔2024〕35号)第二十五条认定为广西老字号的企业,优先推荐参加“中华老字号”的认定。 |
审核责任:市级相关部门可根据需要受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委托对本地区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
1.【部门规章】《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市场监管总局 文物局 知识产权局等5部门联合印发)(商流通规发〔2023〕6号)第十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相关部门组织有关机构和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研究论证后向商务部提出推荐名单,并优先推荐已被认定为省级老字号3年(含)以上的企业。
商务部将根据各地中华老字号和省级老字号数量,结合各地历史文化、经济发展等综合情况,采用因素法确定每一批次各地可推荐的数量上限。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委托市级相关部门对本地区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推荐名单应当对外公示,且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推荐意见并上报申报材料。
2.【规范性文件】《广西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暂行)》(自治区商务厅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印发 桂商流通发〔2024〕35号)第二十五条认定为广西老字号的企业,优先推荐参加“中华老字号”的认定。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法定条件的未受理、未办理的,不符合法定条件受理办理的(机关纪委)。 2.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权力,造成不良后果的(机关纪委)。 3.在审查中失职、渎职的(机关纪委、市纪委监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4.有接受宴请、钱物等腐败行为的(机关纪委、市纪委监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5.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
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二条: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4.【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等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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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其他行政权力 |
建立汽车销售供应商、经销商信用记录并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决定录入信用档案并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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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商务局 |
市场运行科(电子商务发展科) |
【部门规章】《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企业信用记录,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对供应商、经销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录入信用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
1.选案阶段责任[市场运行科(电子商务发展科):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 2.检查阶段责任[市场运行科(电子商务发展科):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市场运行科(电子商务发展科):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市场运行科(电子商务发展科):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5.决定环节责任[市场运行科(电子商务发展科):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
1.【行政法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第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政策规章,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行政法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5号公布)第二十条:……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有前款规定情形,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8.【行政法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法定条件的未受理、未办理的,不符合法定条件受理办理的(机关纪委)。 2.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权力,造成不良后果的(机关纪委)。 3.在审查中失职、渎职的(机关纪委、市纪委监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4.有接受宴请、钱物等腐败行为的(机关纪委、市纪委监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5.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
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二条: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4.【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等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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