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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捷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张海波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钦州劳人仲字〔2025〕第519号),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天内,被申请人北海捷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一次性向申请人张海波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880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8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4265.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4378.5元。
二、驳回申请人张海波的其他仲裁请求。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公告自公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7772850859)
钦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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