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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张海波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钦州劳人仲字〔2025〕第519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对你单位送达相关仲裁文书,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五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副本及相关证据等材料。你单位可到本委办公地广西钦州市南珠西大街57号劳动大厦一楼劳动仲裁院仲裁审理科办公室领取上述文书及相关材料。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送达之日起十日内。
本案定于2026年1月9日上午9:00在钦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第一仲裁庭(广西钦州市南珠西大街57号二楼)开庭审理。请你单位准时参加庭审。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莫渲夕0777-2850859。
特此公告。
钦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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