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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申请人郭义祥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钦州劳人仲字〔2025〕第511号),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以及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副本、相关证据等材料。
你单位可到本委办公地广西钦州市南珠西大街57号钦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审理科(一楼)领取上述文书及相关材料。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送达之日起十日。本委定于2025年12月26日上午9时在钦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第一仲裁庭(广西钦州市南珠西大街57号)开庭审理案件。请你单位准时参加庭审。(本委联系电话:0777-2850859)
特此公告。
钦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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