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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阳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曾培瑞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件(钦州劳人仲字〔2025〕第322号),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曾培瑞与被申请人湖南阳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24年12月31日解除。
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湖南阳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向申请人曾培瑞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551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09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446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458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75元、住院期间护理费6308.98元、劳动能力鉴定费250元。
当事人对本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委联系电话:0777-2850859)
特此公告。
钦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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