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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力创新材料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覃小肆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件(钦州劳人仲字〔2025〕第305号),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钦州力创新材料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覃小肆工资15716.67元。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裁决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委联系电话:0777-2850859)
特此公告。
钦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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