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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2024-319442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文日期:2024年10月08日
标  题: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钦州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就业困难群体实现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钦人社发〔2024〕164号发布日期:2024年10月08日

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钦州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就业困难群体实现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

2024-10-08 17:25     来源: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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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自贸区钦州港片区组织人社局、财政金融局

为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贯彻落实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3号)精神,结合我市就业补助资金筹集情况,决定开展2024年度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申请时间

社保补贴申请时间为202410月起至1231日止。

二、补贴对象

在钦州市辖区内通过灵活就业方式实现就业,并以个人身份在钦州市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

(一)就业困难人员。具体指具有广西户籍或在钦州本地常住,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经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并进行失业登记的下列人员:

1.残疾人员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城镇人员;

2.城镇大龄失业人员指女性年满40周岁以上、男性年满50周岁以上的城镇失业人员;

3.低保家庭人员指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中的人员;

4.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指城镇家庭中,所有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进行失业登记的人员;

5.长期失业人员指最近一次办理失业登记后连续12个月以上的城镇人员;

6.失地人员指依法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施统一征地后,完全失去原承包耕地的农民;

7.符合上述15任意条件的易地搬迁安置区搬迁群众;

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设区市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其他就业援助对象。

(二)离校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非全日制研究生。

(三)灵活就业方式。指通过自谋职业或自愿组织起来,为社会、单位、家庭或个人提供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劳务并获得合法收入,但又无法建立或暂时无条件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非正规就业方式,包括没有固定雇主或自主创业(取得企业营业执照除外)等。

三、补贴范围

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大额医疗补助。

四、补贴标准和方式

(一)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不同项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独立计算,每项社会保险补贴享受年限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该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二)补贴标准:对实现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其每月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3计算补贴,补贴金额≥250元的,按250/月给予补贴,年度最高补贴12个月3000/人;补贴金额<250/月的,按实际金额给予补贴。

(三)补贴方式: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方式,拨付至个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如无社保卡金融账户可支付到其银行账户。为实现补贴资金快速拨付,市本级社保补贴通过工商银行拨付,各县(区)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拨付银行。

五、补贴申请

符合补贴申请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向参加社会保险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经办机构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 2024年钦州市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二)申请人已实现灵活就业的凭证。若申请人实际未持有该项凭证资料,则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业务经办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采取个人证件资料+劳动者书面承诺方式,由灵活就业人员确认其就业信息,并由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此基础上开展相关调查(电话调查、实地走访、工商登记信息核查、失业保险金领取情况核查等),确认申请人灵活就业状态和就业方式;如为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的,还需提供个人毕业证书。

各经办机构可通过广西数智人社业务经办系统(以下简称数智人社系统)核查比对,获取或核实就业失业信息、社保缴费信息等数据,原则上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由经办机构调取有关信息后作为资金拨付依据,方便申请人员申报社保补贴,确保补贴快速审核和拨付。

灵活就业人员中止或变更就业形式的应于15日内向当地就业服务机构报告,故意隐瞒骗取社会保险补贴的,按规定追回已支付的全部社会保险补贴资金。

六、补贴审核和拨付

当地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对申请人灵活就业情况和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并于每月社保部门确认缴费出账后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复核。复核后向社会公示审核情况(包括享受补贴的人员名单〈含身份证号码,为保护个人隐私应隐藏部分号码〉、享受补贴时间、补贴标准及具体金额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完毕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划拨社会保险补贴资金后,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灵活就业人员本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或银行账户。

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补贴:被用人单位录用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未按规定向当地基层就业服务机构定期报告就业情况、进行就业登记的;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其他由当地人社部门确定不符合享受条件情形发生的。

七、资金来源

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八、工作要求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站在稳就业保就业的高度,贯彻落实积极的就业创业政策,根据就业补助资金筹集情况做好年度项目支出预算,切实开展辖区内的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审核、拨付等工作,快速拨付补贴,杜绝出现拖欠、迟拨资金的情形,提高就业补助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各类就业困难群体、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

(一)属地化管理原则。社会保险补贴的申报、审核、拨付等工作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开展。市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市直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社会保险申报、审核、拨付等工作,各县(区)分别按辖区开展工作。

(二)加强台账管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发放台账,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的人员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积极推进网上申报、网上审核、联网核查,简化审核流程,对能依托广西数智人社系统或与相关单位信息共享、业务系统等获得的个人信息的,可直接审核拨付补贴资金,不再要求个人报送纸质材料。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必须通过广西数智人社系统申报审核,补贴发放后及时将信息录入。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及时在就业困难人员持有的《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标注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情况。

(三)加强资金监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建立补助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的管理和监督,防止弄虚作假、欺骗冒领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材料骗取或串通诈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如发现将依法追回所骗取的资金,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责任。对违反规定审批发放灵活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的人员,除责令其追回相应补贴外,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灵活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故意隐瞒就业情况骗取社会保险补贴的,除追回已支付的全部社会保险补贴外,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应责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部门有新政策规定的,则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 2024年钦州市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钦州市财政局

2024108


 2024 年钦州市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申请表

编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户籍地

(居住地)


联系电话


就业创业证编号


身份证号码


开户行


居住地址


个人社保卡银行账号


人员类别


初次享受补贴日期


累计已享受月数


从事何种灵活就业工作


灵活就业地点


灵活就业

时间


于何时向何地公共就业机构报告

灵活就业情况

     月在       登记实现灵活就业

缴纳社会保险费金额

基本养老保险金    元,基本医疗保险金    元,大额医疗补助金    元。

申请事项

本人自     月实现灵活就业后,已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办法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现申请     月至     月的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元。

本人承诺

本人在申请和领取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间,对下述事宜承诺:

一、以上填写及提供的所有信息材料真实有效;

二、未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未领取营业执照或办理其他组织法定登记手续(包括本人为法人、股东、合伙人、负责人等),申报补贴期间未在任何单位稳定就业;

三、在领取补贴期间中止或变更就业形式的15日内向当地就业服务机构报告,自愿退还违规领取的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四、出现弄虚作假违规骗取社保补贴情况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意见

经审核,拟同意按每月     元给予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期限为        月至        月共    个月,补贴金额                   分整(¥:           

经办人:        单位负责人:                          日(盖章)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意见

审核人:         复核人:                              日(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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