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0014349/2024-134599 | 效力状态: |
| 发文单位: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成文日期:2024年06月12日 |
| 标 题: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 |
| 发文字号:钦人社监理字〔2024〕2号 | 发布日期:2024年06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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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财源(身份证号码:450703********1216):
2020年4月至2020年5月,你在南宁市富联富桂精密工业有限公司重新就业,同时又在钦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领取失业补助金626元、物价补贴337.44元,共963.44元。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钦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分别于2023年4月28日、2023年5月17日、2023年6月13日向你邮寄送达了《限期退回多领社保待遇款项通知书》,于2023年6月16日向你邮寄送达了《社会保险追退责令改正书》(钦社保稽令字〔2023〕24号),于2023年6月27日向你邮寄送达了《限期退回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款项决定书》(钦社保退决字〔2023〕5号),要求你将多领的失业补助金626元、物价补贴337.44元,共963.44元退回钦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指定的账户,但你逾期拒不退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2024年1月26日我局向你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钦人社监令字〔2024〕4号),并于1月26日在钦州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上进行了公告,但你逾期拒不退还。2024年4月7日我局又向你邮寄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并于4月16日在钦州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上进行了公示,你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你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根据《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二十五条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集中追回违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专项行动的通知》(人社厅函〔2023〕129号)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你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对你依法追回违规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玖佰陆拾叁元肆角肆分(合计963.44元),其中失业补助金626元、物价补贴337.44元,详见附件。
你如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钦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限期退回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款项决定书》(钦社保退决字〔2023〕5号)
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6月12日
签收人: 职务: 签收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本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劳动保障监察案卷,一份交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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