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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二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情况
问题二: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一定要把红树林保护好,但钦州市对红树林生态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仍然不足,对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指出问题汲取教训不深刻。2022年8月,自贸区钦州港片区硫磺山村出现砍伐红树林现象,采伐株数为439株。自贸区钦州港片区相关部门职责不清、执法不到位,未及时查清查实破坏红树林行为并严肃处置,导致红树林破坏问题未得到有效遏制,在此次督察进驻期间,该处红树林再次遭到砍伐,采伐株数为391株。
二、整改措施、责任单位和整改时限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红树林资源保护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红树林资源保护条例》等相关文件精神,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研究红树林保护管理问题,提高对保护红树林重要性的思想认识。
责任单位:市林业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洋局,自贸区钦州港片区社会事务局,钦南区委、人民政府(排第一为牵头单位,下同)。
整改时限:2024年12月底前。
(二)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红树林资源保护条例》《关于规范涉林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衔接工作的意见》相关要求,对涉嫌破坏红树林的违法行为及时移送案件线索,达到行政立案标准和刑事立案标准的及时立案查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科学开展红树林保护和修复工作,确保违法毁坏的红树林得到初步修复,红树林面积不减少。制定印发《钦州市红树林巡护检查制度》《钦州市红树林保护区多部门联合巡查监管工作制度》,建立多元化巡护体系,全面压实自然保护地和红树林湿地日常巡查保护责任。
责任单位:市林业局,市纪委监委机关,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自贸区钦州港片区社会事务局,钦南区委、人民政府。
整改时限:2024年12月底前。
三、整改完成情况
(一)深入开展学习,提高思想认识。2023年11月29日,在党组会议上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红树林资源保护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红树林资源保护条例》等相关文件精神,提高对保护红树林重要性的思想认识,并专题研究红树林保护管理工作。2024年3月12日,再次在党组会议上传达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同时,专题研究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推进情况、平陆运河建设对红树林生境影响等问题。
(二)严肃追究违法责任,按期完成红树林修复。2023年5月28日,市公安局港区分局成功侦破反馈意见问题案件,12月4日补充侦查完毕后移送钦南区检察院。2024年6月4—5日,钦南区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将该案件移交自贸区钦州港片区综合执法局作为行政案件办理;7月26日,自贸区钦州港片区综合执法局对广西钦州临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罚款706780元),责成广西自贸区临海产城发展有限公司编制完成《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鹿耳环社区硫磺山村红树林异地恢复方案》(2023年12月22日由自贸区钦州港片区社会事务局批准实施),2024年4月完成红树林异地修复种植(种植面积6.54亩),目前已初步验收合格。
(三)建立多元化巡护体系,全面夯实红树林保护屏障和红树林湿地日常巡查保护责任。严格落实《钦州市红树林保护区多部门联合巡查监管工作制度》《钦州市红树林巡护检查制度》,落实人工巡护要求,2023年聘请陆上巡护员27名和海上巡护员5名、2024年聘请陆上巡护员25名和海上巡护员5名;2023年在红树林分布重点区域布设监控摄像头17个、配置无人机12台落实高空巡查,形成覆盖广、视野全、响应快的人机协同3D立体化巡护模式,有效预防破坏自然保护地和红树林湿地违法行为发生。
四、验收情况
市林业局已牵头组织市纪委监委机关,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洋局,自贸区钦州港片区社会事务局,钦南区委、人民政府等部门开展验收,验收结果显示,已按《中共钦州市委员会办公室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贯彻落实第二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通知》(钦办通〔2023〕111号)要求,落实到位该反馈意见问题相应整改措施,达到整改目标,符合验收销号条件。
公示期10个工作日,监督电话:0777-2856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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