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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办法》等要求,因需要必须进入保护区的,应当事先向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时,在保护区内从事科研、教学等相关活动的,不得破坏海洋生态系统。开展的科学研究成果应当与保护区管理机构共享,并向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副本。
为进一步规范保护区管理,更好的保护我市生态资源,同时也确保调查单位研究成果的真实可靠性,请进入特别保护区开展相关活动的单位按照事前审批,事后报备的程序将相关材料报送我单位。如未按要求审批、报备,我局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联系电话:0777-2853316,邮箱:qzbhz2853316@163.com。
特此公告。
附件:保护区区域图
钦州市林业局
2023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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