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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林业局关于第二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编号二十一)整改工作验收公示

2025-11-25 10:55     来源:钦州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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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二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情况

问题21:茅尾海红树林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违规养殖问题屡督屡清、屡清不止。自治区移交的2022年钦州生态环境问题清单中包括茅尾海保护区坚心围片区蚝排养殖和围网捕鱼问题,但钦州市整改不彻底,本次督察再次发现康熙岭片区(西)、坚心围片区仍存在蚝排非法养殖。

二、整改措施、责任单位和整改时限

(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红树林资源保护条例》《钦州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9-2030》,切实保护保护区康熙岭片区、坚心围片区红树林资源。广泛开展红树林资源保护、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等群众性主题宣传教育活动,严厉查处保护区康熙岭片区、坚心围片区违法违规养殖行为。

责任单位:市林业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洋局钦南区委人民政府(排第一为牵头单位,下同)。

整改时限:202412月底前。

(二)全面清理保护区康熙岭片区、坚心围片区蚝排非法养殖行为,确保保护区红树林生态安全。全面排查保护区康熙岭片区、坚心围片区的蚝排非法养殖行为,梳理蚝排非法养殖问题清单。针对存在的蚝排非法养殖问题,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清理拆除方案,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劝说和疏导群众将保护区康熙岭片区、坚心围片区的违法违规养殖设施撤离保护区,对不自行撤离的一律进行强制清理拆除,切实做到全面整改、彻底整治。

   责任单位:市林业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洋局钦南区委人民政府

整改时限:202412月底前。

(三)加强对保护区康熙岭片区、坚心围片区后续监管按照《钦州市红树林保护区多部门联合巡查监管工作制度》要求组织钦南区人民政府含属地镇、街道、市林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洋局,加大对保护区康熙岭片区、坚心围片区多部门联合巡查力度,确保保护区康熙岭片区、坚心围片区蚝排非法养殖不反弹,

责任单位:市林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洋局钦南区委人民政府

整改时限:202412月底前。

三、整完成情况

(一)加强红树林保护宣传,严厉查处违法违规养殖行为。一是通过宣传进社区、进乡镇系列活动,在社区网格和乡镇集市向群众讲解红树林保护知识,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红树林资源保护条例》以及渔业法律法规二是按照《钦州市红树林保护区多部门联合巡查监管工作制度》要求,及时将保护区多部门联合巡查中发现的问题移交市海洋联合执法工作队,请其按照《钦州市红树林保护区多部门联合巡查监管工作制度》和《钦州市海洋联合执法常态化工作方案》进行查处。三是钦南区林业局20239月印发了《广西茅尾海红树林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联合巡查执法工作方案》,在职能部门日常巡护的基础上建立多部门联合巡查执法机制,突破单独职能部门巡查发现问题难以处理的局限性2023年以来,各部门积极联动,持续推动保护区非法养殖问题整改,开展了多次蚝排清理整治行动,保护了茅尾海保护区内的红树林资源,维护了保护区内的生态环境

(二)排查养殖蚝排数目,开展清理整治行动。市林业局、钦南区林业局组成联合工作组全面排查了保护区康熙岭片区、坚心围片区的非法养殖蚝排数量,共发现非法养殖蚝排32张,梳理出非法养殖蚝排问题清单。市林业局组织召开了保护区养殖设施清理整改工作推进会并印发了《钦州市林业局关于开展广西茅尾海红树林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养殖设施清理整改攻坚行动的通知》钦市林字〔2023118。钦南区人民政府制定了《广西茅尾海红树林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养殖设施清理整改工作方案》,同时发布了《钦南区人民政府关于限期清理整治广西茅尾海红树林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非法养殖设施的通告》钦南政通〔20232)。2023年以来,在钦南区人民政府的组织下,相关职能部门持续不断对坚心围片区、康熙岭片区蚝排开展清理整治行动。截至20246月底,保护区坚心围片区、康熙岭片区内的非法养殖蚝排实现动态清零的目标。

(三)开展多部门联合巡查,加强后续监管。按照市林长办和钦南区林长办2021年分别印发的钦州市红树林保护区多部门联合巡查监管工作制度钦州市钦南区红树林多部门联合巡查监管工作方案的要求,各部门积极联动,开展多部门联合巡查。自2023年以来,市、区共开展红树林保护区多部门联合巡查9次,出动人员256人次。20247月,市林长办根据机构改革后成员单位职责的调整和将近三年的制度执行情况对钦州市红树林保护区多部门联合巡查监管工作制度进行了修订并印发实施。

四、验收情况

市林业局已牵头组织钦南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洋局开展验收,验收结果显示,已按中共钦州市委员会办公室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贯彻落实第二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通知》(钦办通〔2023111号)要求,落实了该问题相对应的整改措施,达到整改目标,符合验收销号条件。

公示期10个工作日,监督电话0777-3215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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