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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2025-11641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钦州市林业局成文日期:2024年07月25日
标  题:钦州市林业局关于2023年度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绩效自评报告
发文字号:钦市林报字〔2024〕27号发布日期:2024年07月25日

钦州市林业局关于2023年度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绩效自评报告

2024-07-25 15:04     来源:钦州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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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林业局: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中央财政林业草原转移支付资金和自治区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绩效自评工作的通知》(桂林财发〔2024〕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开展2023年度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预算执行情况绩效自评工作的通知》(桂财办〔2024〕14号)要求,我局组织各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对2023年度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开展绩效自评,现将自评情况报告如下:

一、绩效目标分解下达情况

(一)自治区下达预算和绩效目标情况。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的通知》(桂财资环〔2022〕8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第二批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的通知》(桂整合〔2023〕12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第三批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的通知》(桂财资环〔2023〕86号),自治区分别于2022年12月2日、2023年6月12日、2023年12月8日下达我市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合计74.54万元。

自治区下达我市绩效目标为:

目标1:林草系统管理的一级古树和名木开展抢救复壮数量2株。

目标2:国有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面积0.12万亩

目标3:国有国家级公益林面积3.96万亩

目标4:聘请生态护林员人数23人。

(二)市内分解下达预算和绩效目标情况。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的通知》(桂财资环〔2022〕8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第二批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的通知》(桂整合〔2023〕12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第三批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的通知》(桂财资环〔2023〕86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市于2022年12月15日、2023年6月13日、2023年12月28日分别通过《钦州市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的通知》(钦市财综〔2022〕127号)、《钦州市财政局关于下达 2023年第二批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的通知》(钦市财综〔2023〕44号)、《钦州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3年第三批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的通知》(钦市财综〔2023〕129号)等文件将资金和目标分解下达到我市各县(区)林业局。

二、绩效情况分析

(一)资金投入情况分析。

1.资金投入情况。

我市2023年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合计投入74.54万元,其中:中央资金74.54万元,占比100%。从投入方向看,支持(实施)生态保护使用74.54万元,占比100%,包括: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补助6.7万元、国有林保护修复补助(国有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1.24万元、国有林保护修复补助(国有国家级公益林补助)39.6万元、生态护林员补助23万元、国家重点野生动植物保护补助(古树和名木抢救复壮补助)4万元。

2.资金执行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预算执行数为58.87万元,预算执行率为78.98%。各具体项目的执行情况如表1所示。

表1  钦州市2023年度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

转移支付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表

项  目

预算数(万元)

执行数(万元)

执行率(%)

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补助

6.7

0

0

国有林保护修复补助(国有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

1.24

1.15

92.74

国有林保护修复补助(国有国家级公益林补助)

39.6

34.72

87.68

生态护林员补助

23

23

100

国家重点野生动植物保护补助(古树和名木抢救复壮补助)

4

0

0

合计数

74.54

58.87

78.98

从各项目看,生态护林员补助项目执行率最高,达100%;国有林保护修复补助(国有国家级公益林补助)项目执行率87.68%,未完成的主要原因是灵山县12月底增加了0.46万亩的国有国家级公益林绩效目标,未能及时核实公益林位置、面积,暂未开展工作;执行率最低的是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补助和国家重点野生动植物保护补助(古树和名木抢救复壮补助)项目,主要原因是:钦北区6.51万元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补助因管护界址不清晰,未能达成管护协议,补助资金未能兑现;灵山县0.19万元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补助因绩效目标任务不明确,项目暂未实施;林草系统管理的钦北区2株一级古树和名木开展抢救复壮项目于2023年8月27日开工,2023年9月1日竣工验收,验收合格,项目费用3.91万元,正在积极统筹资金安排。

表2  各县(区)2023年度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转移支付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表

设区市

预算(万元)

执行(万元)

预算执行率(%)

钦州市直

22.46

22.46

100

灵山县

10.36

5.3

51.16

钦北区

41.6

31.04

74.62

钦南区

0.07

0.07

100

浦北县

0.05

0

浦北县没有国有国家级公益林

合计数

74.54

58.87

78.98

从区域看,预算执行率较高的是钦州市直和钦南区(100%)、最低的是灵山县(51.16%),相差48.84%,主要原因是灵山县12月底增加了0.46万亩的国有国家级公益林绩效目标,未能及时核实公益林位置、面积,暂未开展工作。

(二)资金管理情况分析。

1.资金分配科学性分析。

2023年我市的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主要支持方向:生态保护项目。资金使用范围符合《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

2.资金下达及时性分析。

按照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转移支付管理制度规定以及《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限要求分解下达资金。我市财政局分别于2022年12月2日、2023年6月12日、2023年12月8日收到自治区下达的资金文,并分别于2022年12月15日、2023年6月13日、2023年12月28日将上述资金下达到各县(区)林业局,均在规定的时限要求之内。

3.拨付合规性分析。

根据各类监督检查情况,我市均能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拨付资金。国有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国有国家级公益林补助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要求,支付给相关收款方账户;生态护林员补助资金通过一卡通系统发放。暂未发现将资金从国库转入财政专户或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的现象。

4.资金使用规范性分析。

根据各类监督检查情况,钦州市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执行《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严格按项目计划使用资金,资金报账都有完整的审批手续,支付凭证、会计报表等财务资料齐全,未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或擅自调整资金等违规现象。

5.执行准确性分析。

项目资金能够严格按资金使用范围使用,符合《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不存在超范围使用项目资金情况。

6.预算绩效管理情况分析。

我市严格按照规定,在下达预算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加强日常预算执行和绩效监控,通过广西林业专项资金管理系统实时填报项目实施进度、资金支付进度,并根据掌握的情况,及时组织开展督导、检查活动。12月份组织对2023年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开展了绩效监控,未发现问题。

7.支出责任履行情况分析。

由我市财政部门做好资金监督管理,林业部门履行支出责任。

(三)总体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分析。

总体上看,2023年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总体目标完成率为78.98%。完成国有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1154.85亩,兑现补助1.15万元;完成国有国家级公益林管护3.5万亩,兑现补助34.72万元;完成林草系统管理的一级古树和名木2株抢救复壮项目,费用3.91万元,正在积极统筹资金安排;完成生态护林员资金管理和使用任务,选聘生态护林员28人,补助已发放23万元。

(四)绩效指标完成情况分析。

1.产出指标完成情况分析。

(1)数量指标完成情况分析。

指标1:林草系统管理的一级古树和名木开展抢救复壮数量2株,实际完成2株,完成率100%。

指标2:原天保工程区外国有天然商品林面积0.12万亩,完成0.1155万亩,完成率96.24%。与年度目标发生偏离的原因为:实际面积与系统测量图斑略有差异。

目标3:国有国家级公益林面积3.96万亩,完成3.5万亩,完成率88.38%,与年度目标发生偏离的原因为:灵山县12月底增加了0.46万亩的国有国家级公益林绩效目标,相关业务股室未能及时核实公益林位置、面积,暂未开展工作。

指标4:聘请生态护林员人数23人,实际完成28人,完成率100%。

(2)质量指标完成情况分析。

指标1:天然乔木林蓄积量增长情况持续增长,实际完成有效持续增长。

指标2:国有林修复合格率≥90%,实际完成率100%。

指标3:林草系统管理的一级古树和名木抢救复壮合格率≥90%,实际完成率100%。

(3)时效指标完成情况分析。

指标1:生态护林员补助兑现率≥90%,实际完成率100%。

指标2:国有林保护修复当期任务完成率≥90%,实际完成87.83%。

(4)成本指标完成情况。

指标1:国有林管护补助成本标准10元/亩,实际补助10元/亩,补助标准符合率100%。我市均严格按照补助资金每亩每年10元的标准发放,没有发生超标准、超范围发放的现象。

指标2:古树和名木开展抢救复壮单株成本(万元)2万元/株,实际完成1.96万元/株。

指标3:生态护林员补助标准3000-10000元/每人每年,实际完成3000-10000元/每人每年。

2.效益指标完成情况分析。

(1)生态效益指标完成情况。

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得到有效保护;

森林、湿地生态系统生态效益发挥明显。

(2)可持续影响指标完成情况。

(3)持续发挥生态作用明显。

3.满意度指标完成情况分析。

为进一步了解林区周边群众对本项目实施的满意程度,我市各县(区)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走访了林区属地群众和村委干部,群众对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项目如国有国家级公益林保护修复等政策实施的满意度评价较高,总体满意度达到90%以上。

三、偏离绩效目标的原因和下一步改进措施

(一)偏离绩效目标的原因分析。

1.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

预算执行率偏低。根据统计分析,截至2023年12月预算执行率为78.98%,支出率偏低,主要原因是:一是部分县区项目正在实施中;二是部分县区新增绩效目标任务下达晚,未能及时开展工作;三是部分县区正在积极统筹资金安排。

2.未完成年度绩效目标值的指标原因分析。

国有国家级公益林面积3.96万亩,实际完成保护修复3.5万亩;完成率88.38%。与年度目标发生偏离的原因为:灵山县年底增加了0.46万亩的国有国家级公益林,未能及时核实公益林位置及面积,无法及时开展工作。

3.超额完成目标值的指标原因分析。

生态护林员补助兑现工作在钦北区委、区政府和林业局、财政局相关部门的努力下,及时兑现,超额完成目标任务。

(二)下一步改进措施。

1.督促钦北区和灵山县加快落实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界址范围,及时签订管护协议,尽早完成补助资金兑现工作;

2.督促灵山县加快落实新增0.46万亩国有国家级公益林补助的支出,完成补助资金兑现任务;

3.加强与财政部门沟通协调,加大财政资金调度力度,确保林业专项资金及时足额落实。

四、绩效自评结果拟应用和公开情况

(一)将项目绩效自评情况整理成报告,报送自治区主管部门,同时抄送钦州市人大财经委、钦州市财政局。

(二)将项目绩效自评情况整理成报告,在“钦州市林业局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的监督。公开内容包括转移支付基本情况、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绩效自评结论等。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无。

附件:钦州市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资金区域绩效目标自评表

钦州市林业局

2024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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