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0014349/2025-11628 | 效力状态: |
| 发文单位:钦州市林业局 | 成文日期:2023年09月22日 |
| 标 题:关于加快推进发布《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钦市林字〔2023〕85号 | 发布日期:2023年09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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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林业局、公安局(分局):
为进一步保护我市野生动物资源,强化野生动物源头管理,有效遏制乱捕滥猎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及时设立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截至目前,全市各县(区)人民政府尚未发布禁猎区和禁猎期相关通告,公安机关无法从严打击非法狩猎等相关违法犯罪活动,不利于辖区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和保护。
各县(区)林业局、公安局(分局)要从维护国家生物安全、生态安全的高度,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充分认识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履职尽责,采取有力措施,加快推进发布本县(区)禁猎区和禁猎期相关通告,坚决打击和遏制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
请各县(区)林业局、公安局(分局)尽快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通知要求,并争取于2023年10月1日前发布本辖区禁猎区和禁猎期通告。
附件:《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范本
钦州市林业局 钦州市公安局
2023年9月22日
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
为保护我县(区)野生动物资源,强化野生动物源头管理,有效遏制乱捕滥猎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区)野生动物资源状况及栖息繁衍规律,决定在全县(区)范围内划定禁猎区、规定禁猎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XX县(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均为禁猎区。
二、禁猎期:禁猎期为5年(自2023年10月1日至2028年9月30日)。
三、禁猎对象:列入《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广西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野生动物。
四、禁猎工具和方法:禁止使用猎枪、体育运动枪支、汽枪、地枪、麻醉枪(药)、玻珠枪、射钉枪、爆炸物、排铳、地弓、铁铗、弹弓、弓箭、弩、粘网、滚笼、猎套、毒药、电击或电子诱捕、高频声波装置等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猎捕;禁止使用猎犬、机动车追赶、歼灭性围猎、夜间照明行猎、枪击、投掷利器、诱捕、仿声、火攻、烟熏、水淹、投毒、麻醉、陷阱、挖洞、网捕、笼捕、火捕、犬捕、鹰捕、掏窝、捡蛋、捣巢等禁止方法进行猎捕陆生野生动物。
五、法律责任:违反本通告,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他: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野生动物的、应依法申请办理特许猎捕证,并严格按照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或者限额、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
七、举报监督电话:
XX县(区)林业局:XXXX—XXXXXXX;XX县(区)公安局(分局):XXXX—XXXXXXX。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XXXX县(区)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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