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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2025-11623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钦州市林业局成文日期:2023年06月14日
标  题:钦州市林业局对市六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74号建议的答复
发文字号:钦市林字〔2023〕52号发布日期:2023年06月14日

钦州市林业局对市六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74号建议的答复

2023-06-14 18:00     来源:钦州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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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以瑞代表:

您在市六届人大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市直部门协调自治区林业局将小面积占用林地的项目使用林地审批权下放到市级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永久占用林地审批主体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319日第三次修订)第十六条规定,各类建设项目永久占用林地的审批主体是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因此,行政法规明确了建设项目永久占用林地的审批主体只到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二、自治区林业局用林审批权委托和下放情况

(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延续委托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实施农村住宅项目使用林地行政许可的通知》(桂林规发〔20231号)精神,自治区林业局将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每户不超过100平方米、丘陵地区和山区每户不超过150平方米的农村村民宅基地项目使用林地延续委托市级审核审批,委托时限2年(自202331日起至2025228日止)。

(二)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委托或授权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自治区级行政权力事项(第二批)的决定》(桂政发〔202020 号)精神,自治区已将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审批权委托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根据20207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正在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修订工作。其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第十八条表述为占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林地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此次修订将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永久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相关规定。

下一步,我局将会同市行政审批局继续向自治区林业局请示沟通,积极争取协调将小面积占用林地的项目(5亩以下的民生项目等)使用林地审批权下放到市级,并指导项目依法依规使用林地,为更好推进全市项目建设做好用林审批服务工作

诚挚感谢您对我市林业工作的关心支持,希望您一如既往地关注林业各项工作,并继续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钦州市林业局 

2023614

(联系人施淦发    联系电话07772883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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