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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总会计师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2021-12-17 00:00     来源:钦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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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12月17日,钦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台了《钦州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总会计师管理暂行办法》(钦国资发〔202117号),现将政策解读如下:

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建立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推动监管企业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总会计师职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企业总会计师委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钦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意见征集及采纳情况

2021年10月初,钦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起草了《钦州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总会计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初稿起草后我们向监管的市属重点国有企业钦州市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钦州市滨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征求了修改意见,共收集修改意见2条,根据监管企业意见我们对《办法》进行了修完完善。11月初,我们将修改后的《办法》再次征求市属重点国有企业钦州市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钦州市滨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意见,均无意见。

三、主要内容解读

本《办法》共分六章: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任职条件第三章选拔与委派、第四章职责权利和义务第五章管理与薪酬、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主要介绍了《办法》制定的背景、委派总会计师的对象和委派总会计师工作应遵循下列原则等内容。

第二章任职条件:对委派的总会计师应具备任职资格条件不得推荐为总会计师的条件进行了明确。

第三章选拔与委派:本章介绍了总会计师选拔任用应遵循的程序要求、委派方式、任期期限和交流任职等内容。

第四章职责权利和义务:本章主要介绍总会计师应履行职责和权利,履职的联签制度、会议制度、报告制度要求和工作纪律要求。

第五章管理与薪酬:本章制定了总会计师的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条款,并对总会计师应当予以解聘(免职)的情形进行了明确。

第六章附则:明确本办法负责解释的部门为钦州市国资委,同时明确了《办法》具体实施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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