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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2025-102032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钦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成文日期:2021年12月29日
标  题:关于印发《钦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通知
发文字号:钦国资发〔2021〕18号发布日期:2021年12月29日

关于印发《钦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通知

2021-12-29 00:00     来源:钦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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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监管企业:

为加强监管企业总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总法律顾问在推进企业改革发展、风险防范化解、合规管理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6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办发〔2017〕31号)《自治区国资委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监管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国资发〔2021〕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监管企业工作实际,制定《钦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钦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1年12月29日


钦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法律顾问工作,促进企业依法经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国资委正常生产经营的监管企业(简称监管企业),按要求全面设置总法律顾问,监管企业根据实际,总法律顾问可专职或兼职,并报市国资委备案备案材料包括聘任合同、相关执业资格证明等材料。

第三条监管企业总法律顾问作为全面发展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是企业法治工作的具体负责人,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总法律顾问直接向董事会汇报工作,对董事会负责,承担全面涉法事务履行责任;接受市国资委的业务指导,向市国资委报告企业涉法风险防范情况。

监管企业的子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按要求设置法律顾问。

第四条  担任法律顾问的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秉公尽责,严守法纪。

3.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法律职业资格、律师资格。

4.具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经营管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监督控制能力、处理复杂或者疑难法律事务和突发事件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操守和个人信用记录。

5.具有累计8年以上事务工作经历或者企业经营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业务相关的经历,熟悉并实际从事法律事务相关工作。

6.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认为需要具备的其他条件。

监管企业相关子企业总法律顾问任职资格条件由监管企业根据工作实际自行确定。

监管企业和相关子企业总法律顾问拟任人员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或者收到相关禁入限制处理措施的,不得担任企业总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和合规管理工作,统一协调处理企业经营管理中的法律事务。

2.参与企业章程、董事会运行规则的起草。

3.对企业规章制度、重要决策、经济合同进行审核把关。

4.参与企业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投融资、担保、租赁、产权转让、招投标及改制、重组、公司上市等重大经济活动,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5.组织开展合规管理、法律风险管理、知识产权管理、外聘律师管理、法治宣传教育培训、法律咨询。

6.组织处理诉讼、仲裁、行政复议案件。

7.对企业及下属子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

8.指导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

9.其他交由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

第六条  落实监管企业总法律顾问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的制度,充分发挥总法律顾问作用。党委、董事会、经理办公会(或经营班子会)讨论,决定企业经营管理重大事项前,应当听取总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起草企业章程、董事会运行规则等,应当有总法律顾问参加,或者听取其法律意见。

 总法律顾问在履职期间承担下列义务:

1.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党和国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2.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企业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3.不得以企业总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与任职企业业务相关联的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4.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聘任企业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5.企业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加强总法律顾问履职考核。监管企业应建立健全符合总法律顾问工作特点的年度和任期考核办法,并明确总法律顾问的奖惩措施、解聘退出条件以及薪酬分配方案。重点围绕总法律顾问职责落实等情况进行评议评价,作为企业对总法律顾问年度和任期业绩考核、任期综合考核、奖惩、任免(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对工作业绩突出、挽回经济损失成效显著的总法律顾问,市国资委或监管企业给予表彰;对怠于履行或不能正确履行岗位职责、造成企业发生重大国有资产损失的,市国资委向企业发出解聘的建议。

 强化责任追究。市国资委落实问责制度,强化层级责任追究,对应当听取总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应当交由总法律顾问进行法律审核而未落实,应当采纳总法律顾问意见而未采纳,造成企业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追究企业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总法律顾问明知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不警示、不制止,依法依规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顾问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处理;属于外聘法律顾问的,予以解聘,并记入法律顾问工作档案和个人诚信档案,通报律师协会或者所在单位,依法追究责任。

 各监管企业可结合实际,按照本制度制定本企业总法律顾问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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