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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制度》的背景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国资国企改革发展中心任务,坚持依法治理、依法经营、依法监管共同推进,坚持法治体系、法治能力、法治文化一体建设,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为基础、以企业总法律顾问队伍建设为核心,以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建设和合规经营体系建设为重点,不断提升监管企业依法治理能力,为国有企业做强做大提供有力的法治支撑和保障作用。
二、制定《制度》的依据
为加强企业总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总法律顾问在推进企业改革发展、风险防范化解、合规管理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6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办发〔2017〕31号)《自治区国资委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监管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国资发〔2021〕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实际,出台《钦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总法律顾问》(以下简称《制度》)。
三、主要内容
(一)总法律顾问岗位定位。监管企业总法律顾问作为全面发展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是企业法治工作的具体负责人,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总法律顾问直接向董事会汇报工作,对董事会负责,承担全面涉法事务履行责任;接受市国资委的业务指导,向市国资委报告企业涉法风险防范情况。
(二)总法律顾问聘用的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秉公尽责,严守法纪;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法律职业资格、律师资格;具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经营管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监督控制能力、处理复杂或者疑难法律事务和突发事件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操守和个人信用记录;具有累计 年以上事务工作经历或者企业经营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业务相关的经历,熟悉并实际从事法律事务相关工作等条件。
(三)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和合规管理工作,统一协调处理企业经营管理中的法律事务;参与企业章程、董事会运行规则的起草;对企业规章制度、重要决策、经济合同进行审核把关;参与企业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投融资、担保、租赁、产权转让、招投标及改制、重组、公司上市等重大经济活动,处理有关法律事务等职责。
(四)总法律顾问承担的义务。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党和国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企业或者他人牟取利益;不得以企业总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与任职企业业务相关联的商业活动以及与总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聘任企业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总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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