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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2025-102014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钦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成文日期:2022年05月07日
标  题:钦州市国资委关于印发《钦州市国资委规范履行股权多元投资主体公司股东职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钦国资发〔2022〕6号发布日期:2022年05月07日

钦州市国资委关于印发《钦州市国资委规范履行股权多元投资主体公司股东职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2-05-07 00:00     来源:钦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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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各科室、各监管企业:

现将《钦州市国资委规范履行股权多元投资主体公司股东职责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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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国资委规范履行股权多元投资主体

公司股东职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正确履行股东职责,维护国有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钦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多元投资主体公司股东职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股权多元投资主体公司是指国资委直接持股的股权多元化公司制企业,包括股权多元化的国有全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或国有资本参股的混合所有制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章履行股东职责的方式

第四条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国资委通过参加公司会议、审核需由股东作出决定的事项、与公司其他股东协商并作出决议等方式履行股东职责。

第五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议,国资委应当委派股东代表或者委派授权股东代表出席;因特殊原因不能委派代表出席公司股东会议的,应当书面委托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国资委的表决意见代行表决权。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国资委股东代表(以下简称股东代表)是指国资委的法定代表人,国资委授权股东代表(以下简称授权股东代表)由股东代表根据工作需要指定。

第七条参加公司股东会议前,股东代表或者授权股东代表应当与公司董事会有关成员、监事会有关成员进行充分沟通,掌握履行职责所需的公司有关情况。

第三章内部职责分工

第八条企业改革改组发展科负责国资委履行股东职责有关工作的归口管理。

第九条有关科室根据职责分工对公司股东会议议题提出审核意见。具体分工如下:

(一)政策法规科负责对国资委拟在公司股东会议上发表的意见和股东代表、授权股东代表的授权事项进行法律审核。

(二)企业改革改组发展科负责审核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三)产权管理与统计评价科负责审核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委托与解聘、大额担保、重大资金支出等财务与审计事项,并负责对股东会议审议的其他有关事项提出财务审核意见;负责审核公司的年度、任期经营目标及其完成情况。

(四)产权管理与统计评价科负责审核公司国有资本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变动、发行债券、与上市公司重组涉及国有股东所持股份变动、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等事项;负责审核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五)企业改革改组发展科负责审核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制订或者修改公司章程;审核董事会工作报告;办理公司的股份制改革、上市及上市公司中需国有股东决定的事项,涉及委内其他科室职责的商有关科室;涉及上市公司股权投资的事项,商产权管理与统计评价科后提出审核意见。

(六)企业改革改组发展科负责审核公司的破产、清算方案。

(七)产权管理与统计评价科负责审核公司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和公司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清算方案以及其他涉及收入分配的重大事项。

(八)产权管理与统计评价科负责审核公司监事会工作报告,并对公司股东会议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公司股东会议决议的贯彻落实。

(九)人事科负责国资委派出董事人选的考察推荐和考核评价工作,审核董事选举或者更换方案。

(十)其他事项由相关科室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审核。

第十条有关科室对公司股东会议的议题审核后,应当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对议题中存在的问题,应当提出明确的解决方案或者处理办法。

第十一条国资委对本办法第四条所指的需由股东作出决定的事项、与其他股东协商拟作出的决议进行审核的职责分工适用本章的规定。

第四章内部审核程序

第十二条对于公司股东会议审议的事项,国资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内部审核程序。

第十三条国资委办公室(政策法规科)收到公司召开股东会议的文件后,批转企业改革改组发展科办理。

第十四条企业改革改组发展科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股东会议文件进行初步审核,如需调整文件或者补充材料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

第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议的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企业改革改组发展科在一个工作日内将其分送有关科室征求意见。

第十六条对公司股东会议审议的事项,有关科室根据职责分工在三个工作日内研究提出书面意见报分管委领导审核后反馈企业改革改组发展科。

第十七条企业改革改组发展科在两个工作日内研究、汇总各有关科室意见,提出国资委拟在公司股东会议上发表意见的建议。

第十八条企业改革改组发展科将国资委拟在公司股东会议上发表意见的建议和授权委托申请表及股东代表或者授权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书等有关文件送政策法规科审核后,报国资委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核准,并由企业改革改组发展科将有关文件送达股东代表或者授权股东代表,同时抄送所派出企业监事会或者派出监事。

第十九条国资委对本办法第四条所指的需由股东作出决定的事项、与其他股东协商拟作出决议的内部审核程序适用本章的规定。

第五章履行股东职责相关事项的管理

第二十条股东代表、授权股东代表参加公司股东会议,应当按照国资委批准的意见发表意见、进行表决、签署股东会议记录和决议。股东会议审议的事项超出国资委批准意见范围的,股东代表或者授权股东代表对该事项不得发表意见、进行表决,应当重新履行国资委内部审核程序。

第二十一条公司股东会议结束后,授权股东代表应当及时向股东代表报告其履行职责情况和股东会议情况。

第二十二条企业改革改组发展科负责将公司股东会议材料、股东会议记录和股东会议决议等文件按照国资委的有关规定存档。

第二十三条企业改革改组发展科负责牵头办理公司股东会议后续事项,并将股东会议记录、有关决议和国资委领导批示分送有关科室。

第二十四条股东代表、授权股东代表以及有关科室应当依法跟踪了解公司股东会议决议执行情况,维护国有股东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办理履行股东职责事项的国资委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公司股东会议事项和相关文件的保密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国资委履行股东职责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经国资委主要领导批准可以简化内部审核程序。

第二十七条各监管企业根据实际结合本办法,规范履行股权多元投资主体公司的股东职责。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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