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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我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按程序向我局申请获取。我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及联系方式
1.钦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
通信地址:钦州市钦州湾大道北郊钦州市粮食局办公室
邮政编码:535000
联系电话:0777- 2561089
传真电话:0777- 2561189
电子邮箱:qzslsj83@sina.com
受理时间:工作日
二、申请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以填写《钦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提出申请。申请表应当填写完整、内容真实有效。《申请表》可通过我局门户网站下载,或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获取,也可在本机关或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窗口领取。《申请表》复制有效。
个人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若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2.申请方式:
(1)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书面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书面填写《申请表》,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我局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我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申请的受理
(1) 审查。本局收到《申请表》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并要求申请人补正。
(2) 登记。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即时登记。
4.申请的办理
我局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因特殊原因,需延长答复期限的,我局将报主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我局将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如果单份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政府信息公开请求,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
5.申请的答复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我局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将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和途径;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但其中含有不应当公开内容的,如能够作区分处理,将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或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和途径;如不能够作区分处理,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依法非我局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将告知申请入该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我局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6.申请的回访
凡是在我局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并且获取所需政府信息,除了依法不能提供所申请政府信息的,本单位在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后7-15个工作日内,通过申请人填写的联系方式,向申请人了解获取的政府信息的情况以及本单位提供的服务是否满意,征求提高本单位工作水平的意见。
三、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1.属于国家秘密的;
2.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3.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4.法律、法规规定免以公开的其它情形。
四、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桂数函〔2021〕42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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