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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2025-156983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钦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文日期:2025年08月01日
标  题:钦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市城区管道燃气居民用气销售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字号:钦市发改价格〔2025〕9号发布日期:2025年08月01日

钦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市城区管道燃气居民用气销售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5-08-01 17:30     来源:钦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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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钦州胜利天然气利用有限公

根据钦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钦州市城区建立管道燃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钦市发改价格20256)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联动钦州市城区管道燃气居民用气销售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销售价格

(一)居民生活用气执行阶梯价格,各档气如下

第一档年用气量360立方米(含)及以下,销售价格3.33/立方米;

第二档年用气量360立方米以上600立方米(含),销售价格4.00/立方米;

第三档年用气量600立方米以上,销售价格5.00/立方米    

(二)对学校、幼儿园、养老及福利机构、托育机构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暂不实行阶梯气价,气价水平按居民第一档、第二档气价平均价格,即居民生活用气第一阶梯价格的1.1倍(销售价格为3.66/立方米)执行

(三)对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众每户每月设置3立方米免费气量。若每月实际用气量低于免费气量标准的,按实际用气量计算免收金额。

     二、执行周期

     20258152026331日。

    三、其他事项

(一)对确因人口众多(五口人及以上家庭),没有用于取暖及商业用途的用户,可持户口本、暂住证和居住地社区证明到燃气经营企业营业网点申报,经燃气经营企业核实确认后,每增加一口人增加第一、第二档用气量60立方米/年,超出部分按分档气量及分档气价计算。

(二)燃气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联动价格,主动按规定在门户网站或营业场所进行价格公示,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三)燃气经营企业要积极做好天然气价格联动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确保价格政策平稳实施。

    

                                                 钦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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