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0014349/2025-154379 | 效力状态: |
| 发文单位:钦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成文日期:2025年05月23日 |
| 标 题:钦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钦州市民政局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殡葬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钦市发改价格〔2025〕5号 | 发布日期:2025年05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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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发展和改革局、民政局、市场监管局,钦州市开投圆福殡葬服务有限公司、钦州市燕山墓园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殡葬服务收费管理,保障殡葬行业健康规范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桂发改收费规〔2021〕1224号)、《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殡葬服务收费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24〕7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我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发改价费〔2024〕954号)和《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免除居民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的通知》(钦政办〔2013〕6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钦州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殡葬服务收费政策管理
纳入政府定价范围的殡葬服务收费项目包括:殡葬基本服务收费、延伸服务收费、公益性公墓价格和公墓维护管理收费标准。
(一)殡葬基本服务项目收费。殡葬基本服务项目是指在遗体处理过程中需提供的必要服务,包括遗体接运、收殓抬尸、遗体存放、遗体火化、骨灰寄存服务,基本服务收费执行政府定价管理。
(二)殡葬延伸服务项目收费。殡葬延伸服务项目是指基本服务以外、供群众选择的特殊服务项目,包括化妆整容、告别仪式场地(设施)租赁、探视遗体等。延伸服务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殡葬服务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发展改革部门核定的中准价和浮动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三)公益性公墓价格。公益性公墓为非营利性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城市公益性公墓、农村(乡镇)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公益性公墓价格按照非营利并兼顾居民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具体价格根据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四)公墓维护管理收费。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维护管理费按现行有关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殡葬服务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发展改革部门核定的中准价和浮动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五)其他殡葬服务项目收费和丧葬用品销售价格。其他殡葬服务项目收费和丧葬用品销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殡葬服务机构自主定价,其管理方式按照民办函〔2024〕70号文件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发展改革部门不再对殡葬服务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进行核准立项管理。
二、强化服务收费行为监管
(一)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所有殡葬服务收费项目(含丧葬用品)必须严格按规定明码标价,严禁在标价之外加价收取未标明费用。殡葬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文件依据、减免政策、举报电话等内容,广泛接受社会监督。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殡葬服务机构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及时督促整改。
(二)规范殡葬服务收费行为。殡葬服务机构和公墓经营单位在服务收费过程中,要提供服务收费明细清单,引导群众理性消费和明白消费。不得违反公平自愿原则以任何形式捆绑、分拆或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也不得限制或采取增收附加费等方式变相限制丧属使用自带骨灰盒等文明丧葬用品,更不得以任何形式误导或暗示选择不必要的服务和用品。
(三)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市场监管部门要严肃查处殡葬服务机构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及强制服务并收费等乱收费行为,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件公开曝光,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落实惠民政策
殡葬服务机构要认真执行《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免除居民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的通知》(钦政办〔2013〕69号)有关要求,民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惠民殡葬政策落实到位。
四、其他事项
各县(区)按照本通知明确的殡葬服务收费项目分类规范管理,收费标准根据价格管理权限,按照属地发展改革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和自治区另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钦州市殡葬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钦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钦州市民政局
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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