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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2024-201883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钦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钦州市财政局成文日期:2024年08月15日
标  题:关于灵山县第三中学公办普通高中住宿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发文字号:钦市发改价格〔2024〕8号发布日期:2024年08月16日

关于灵山县第三中学公办普通高中住宿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2024-08-16 16:00     来源:钦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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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山县发展改革

报来《关于核定灵山县第三中学住宿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钦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钦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钦州市公办普通高中住宿费收费标准方案的通知》(钦市发改价格〔202121号)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该校住宿费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住宿费收费标准

高中公寓式学生宿舍(8人一)住宿费收费标准为460/·学期,超过住宿人数的,其住宿费收费标准按8人一室每学年收费总额除以实际住宿人数分摊。住宿费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已包含学生供水、供电定额标准(水定额5立方米/·月,电定额5千瓦时/·月)过供水、供电定额的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水、电价格另行收取

二、学校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和明码标价工作

高中住宿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严禁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学校要通过官方网站、招生简章、入学通知书及校内显著位置设置的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多种形式,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收费依据、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和明码标价工作,自觉接受学生及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三、关于收费管理

    公办普通高中住宿费属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印(监)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学校要建立健全收费台账制度,严格按照同级价格、财政部门的要求,每年定期报告年度收费收支情况。

    四、本规定自2024年秋季学期起执行。

                               钦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钦州市财政

                                                                 2024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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