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0014349/2023-566630 | 效力状态: |
| 发文单位:钦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成文日期:2023年12月11日 |
| 标 题:钦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钦州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非居民用气实行价格联动的批复 | |
| 发文字号:钦市发改价格〔2023〕23号 | 发布日期:2023年12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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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报来《钦州中燃关于非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申请》收悉。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管道燃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桂发改价格规〔2021〕313号)有关规定,经对燃气购进成本进行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本周期非居民用气平均上游价格波动未达到5%,不符合联动机制启动条件,因此继续按现行销售价格执行(商业用气最高销售价格5.15元/立方米,工业用气最高销售价格调整为4.85元/立方米),执行时间从2023年12月11日至2024年3月10日止。
二、本通知自2023年12月11日起执行。请你公司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和明码标价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钦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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