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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字钦州”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采纳情况 | ||||
| 序号 |
单位 名称 |
回复意见 |
是否 采纳 |
备注 |
| 1 | 市中级法院 | 1.建议项目资料的编报环节进一步细化。第九条中的“数字钦州建设项目原则上包括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等环节”。建议按项目建设资金的大小进一步细化项目所需要的环节,资金量比较少的项目建设时间都较为紧迫,如全部走完流程所需的时间非常长,无法按时间节点完成建设任务。如资金在50万以下的会议室改造或科技法庭的建设改造之类的,是否只需要设计方案即可? 2.建议明确由上级单位统一组织实施,市级单位采购后供上级单位统一使用的项目,是否需要按基本程序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并由市发展改革委组织验收。 |
采纳 | 1.第9条第4款已明确400万元以下项目,只需批复到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再批复初步设计方案。 2.第9条第5款已明确对于国家、自治区统一建设或组织实施的项目,若国家或自治区有关单位统一编报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等已包含我市承建或分担建设内容的,原则上我市有关单位无需再重复编报。 |
| 2 | 市财政局 | 1.建议将第五条“市财政局负责‘数字钦州’建设项目预算管理以及资金的安排、调拨和结算”修改为:“市财政局负责‘数字钦州’建设项目财政预算管理”。修改理由:财政预算管理包含了资金安排等。 2.建议将第八条“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进行综合评估并出具意见后,再报市人民政府审定”修改为:“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财政局配合进行综合评估并出具意见后,再报市人民政府审定”。修改理由:根据职责规范表述。 3.建议将第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批准建设的‘数字钦州’建设项目报送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按照有关程序组织开展财政投资评审,相关费用由市财政局统筹安排”修改为:“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批准建设并已完成投资审批手续的‘数字钦州’建设项目报送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按照有关程序组织开展财政投资评审”。修改理由:根据项目审批流程规范表述。 4.建议将第十七条“市财政局每年根据‘数字钦州’建设项目的年度建设计划安排一定的经费作为‘数字钦州’建设资金,同时充分整合市级信息化建设资金,将每年用于信息化建设和运维的资金进行统筹安排”修改为:“市财政充分整合市级信息化建设资金等,每年根据‘数字钦州’建设项目的年度建设计划统筹安排‘数字钦州’建设资金”。修改理由:根据职责对经费的安排规范表述。 5.第二十条提到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确需调整且资金调整数额不超过概算总投资15%的对应办理程序,未提到调整资金超过概算总投资15%的办理程序,建议增加该部分内容。修改理由:完善项目调整相关管理规范。 6.建议将第二十二条第三段“验收材料作为市财政局审批项目资金决算的依据”删除,修改理由:审批项目财务决算另有相关办法规定。 7.建议将第三十二条“对于不符合密码应用和网络安全要求,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信息系统,市财政局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修改为:“对于经网络安全监督部门审核认定为不符合密码应用和网络安全要求,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信息系统,市财政局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修改理由:应由职责部门对系统进行审核认定。 |
采纳 | |
| 3 | 市生态环境局 | 1.建议将第十五条“‘数字钦州’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有关规定,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修改为:由中央或自治区下拨的专项建设资金按中央或自治区资金项目管理办法执行,其他的按投资额度来执行,如200万以下的项目不需要进行聘用工程监理,按项目管理办法或相关管理办法执行。修改理由:资金用于建设具体的工程,工程监理需要一定数额的资金,可能会导致资金预算不足,完成项目难度大。 | 未采纳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21号)两份文件均明确政务信息化项目要实行工程监理制,未提到不需要工程监理情况。因此,该建议未采纳。 |
| 2.建议在第十七条后增加“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项目监理、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等费用申请纳入部门年度预算。”修改理由:国家和自治区的专项资金,大多只能用于固定资产设施购置,不能用于监理、网络安全测评等服务购买。 | 部分采纳 | 第十七条明确市财政局充分整合市级信息化建设资金等,每年根据“数字钦州”建设项目的年度建设计划统筹安排“数字钦州”建设资金,已包含相关内容。因此,该建议部分采纳。 | ||
| 3.建议将二十二条第二款中的“项目建设完成半年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市发展改革委组织验收”,修改为:“项目建设完成半年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市发展改革委组织验收。国家和自治区对项目验收有特别要求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要求执行”。修改理由:由中央或自治区下拨的专项建设资金,有专门的项目验收管理规定,分为申请市发展改革委组织验收或建设单位组织自行验收(邀请市发展改革委)等。 | 采纳 | |||
| 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委政法委、市委政研室、市委编办、市委市直机关工委、市信访局、市督查考评办、市委老干部局、市委党史研究室、市委党校、钦州新闻传媒中心、市档案馆、市委督查室、市委网信办、市检察院、市工商联、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文联、市科协、市侨联、市社科联、市贸促会、市残联、市法学会、市红十字会、市计生协会、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退役军人局、市应急局、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市林业局、市人防海防办、市乡村振兴局、市医保局、市城管执法局、市行政审批局、市海洋局、市石化产业发展局、市国资委、市供销社、市接待办、市机关服务中心、市投资促进局、市地方志办、市二轻联社、市滨海新城管委、市教育发展研究中心、市应急救援中心、市土地储备中心、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市采购中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开投集团公司、市滨海新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自贸区钦州港片区管委,灵山县、浦北县、钦南区、钦北区人民政府,三娘湾管理区管委、钦州高新区管委等单位无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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