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450700008105261C/2022-33025 | 效力状态: |
| 发文单位:钦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成文日期:2022年01月19日 |
| 标 题:钦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钦州市财政局 钦州市商务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钦州市分行关于印发钦州市本级猪肉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钦市发改〔2022〕2号 | 发布日期:2022年01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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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商务局、农发行各县支行:
为进一步加强市本级猪肉储备管理,确保市本级猪肉储存安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和调控肉类市场的能力,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钦州市本级猪肉储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钦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钦州市财政局
钦州市商务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钦州分行
钦州市本级猪肉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钦州市本级猪肉储备(以下简称猪肉储备)管理,确保猪肉储备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做到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有效地发挥作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自治区市两级冻猪肉(生猪)储备制度的通知》(桂政发〔2007〕4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猪肉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桂粮发〔2021〕3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猪肉储备,是指用于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动物疫情、其他突发事件、肉类市场异常波动和市场调控而储备的猪肉产品,包括冻猪肉储备和生猪活体储备。
第三条 猪肉储备分为常年储备和临时储备。常年储备实行定期轮换制度。临时储备是指根据国家、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要求,在一定时期内建立的储备。
第四条 从事猪肉储备管理、监督、储存等活动的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提出猪肉储备收储计划以及应对肉类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和价格调控的临时增储(调减)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对计划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猪肉储备的区域布局。审定承储企业、储存库、生猪活体储备基地场(以下统称承储单位)的资质。对猪肉储备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负责猪肉储备财政补贴的预算编制、资金的管理和拨付;按照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对猪肉储备财政补贴资金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会同市财政局商定市本级生猪活体储备代管单位、对承储单位下达猪肉储备任务;根据猪肉储备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市本级猪肉储备财政补贴资金,根据情况适时开展财政监督和绩效再评价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提出猪肉储备动用及投放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并组织实施。
农发行钦州市分行负责按照农发行有关信贷政策和有关部门下达的猪肉储备计划审批猪肉储备贷款,对贷款实施信贷监管,确保信贷资金安全。
市本级生猪活体储备代管单位、市本级冻猪肉承储单位,分别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猪肉储备入储、更新轮换及动用工作,负责猪肉储备日常管理和台账的建设,及时上报猪肉储备业务、财务报表和报告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提出猪肉储备计划建议。
第六条 承储单位负责猪肉储备在库 (栏)管理工作,接受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猪肉储备计划等有关管理规定,及时报送储备业务信息、财务报表和报告;在储备期内确保猪肉储备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及时办理猪肉储备财政补贴申领等有关事项;按照市下达的动用计划保质保量提供猪肉储备。
第七条 各县(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商务局支持和配合市本级猪肉储备管理工作,督促当地承储单位及时落实市本级猪肉储备任务,配合完成市本级猪肉储备动用相关工作。
第三章 资质管理
第八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代管单位和承储单位进行资质审定和动态管理。
第九条 代管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生猪养殖、加工或物资储备等的相关行业企业。
(二)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信用记录良好,近三年无违法记录。
(三)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完善,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好的商业信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组织管理能力,资产负债率低于70%。
(四)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委托企业进行市本级生猪活体代管,代管期限不低于一年,代管期满后根据代管情况再确定委托代管。
第十条 承储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相关行业企业。
(二)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信用记录良好,近三年无违法记录。
(三)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好的商业信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和稳定的销售网络,资产负债率低于70%。
(四)储存冷库应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储存能力在300吨以上。
(五)生猪活体储备承储企业(基地场)应当具有全资或占股5%以上的种猪繁育养殖场,同时具有全资、占股或合作代养的商品猪养殖场;符合市本级生猪活体储备基地场资质条件。
(六)承储企业产品质量、卫生防疫条件等符合国家、自治区和市相关规定和要求。
第十一条 符合第十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可向市发展改革委申请冻猪肉和生猪活体承储资质。
承储资质申请、审定程序:
(一)申报。企业向市发展改革委申报承储资格。
(二)初审。由市发展改革委、代管单位对申报企业进行初审(材料审核和现场审核),并出具审查报告。
(三)复审。由市发展改革委进行资格审定。
(四)公布。由市发展改革委对取得承储资质的企业进行公布。
承储资质审定有效期五年,期满按程序重新审定。如遇特殊情况则另行审定。
第四章 入储管理
第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布局合理、成本和费用节省、便于集中管理和监督的原则,选择每轮猪肉储备的承储单位。
第十三条 储备冻猪肉的入库由承储单位自行组织, 正常情况下,储备库存量不低于储备任务的70% (30%用于轮库),特殊情况另行规定。生猪活体储备的入栏由代管单位组织承储单位开展。
第十四条 储备生猪活体每吨按活猪 20头折算,其中体重60公斤以上要占储备任务的70%以上。
第十五条 生猪活体储备代管单位根据入储任务分别与承储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事项。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承储单位按10元/头向代管单位一次性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如不再承担储备任务时则一次性足额退回。
第十六条 储备任务一经下达, 未经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同意,承储单位不得调整更改或拒绝、拖延执行。
第十七条 承储单位因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未能完成储备任务需要调整任务的,必须报经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批准同意。
第五章 在库(栏)管理
第十八条 猪肉储备实行专仓 (专垛)或专栏储存、专人管理、专账记载和挂牌明示,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
猪肉储备是市政府的专项储备物资,其动用权属于市人民政府,承储单位不得擅自动用猪肉储备,不得虚报猪肉储备数量。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 企业和个人不得以猪肉储备对外进行质押、担保或者清偿债务。承储单位进入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程序时,应立即书面报告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生猪活体承储单位同时报告代管单位。
第二十条 代管单位和承储单位依照本办法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各项管理制度,严格在库(栏)管理。应加强猪肉储备日常管理,生猪活体承储单位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代管单位,代管单位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告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冻猪肉承储单位直接报告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第六章 轮换管理
第二十一条 承储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猪肉储备轮换。正常情况下,冻猪肉库存按6个月、生猪活体按4个月的期限轮换更新一次;特殊情况下的轮换期限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猪肉储备轮出后, 承储单位应按任务及时、保质、等量轮入。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轮入的,须报经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批准同意,否则按擅自动用猪肉储备处理。
第二十三条 代管单位应对生猪活体承储单位的储备轮换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并将有关情况报送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冻猪肉承储单位的储备轮换情况直接报送),涉及农发行贷款的同时抄送农发行钦州市分行。
第七章 出库(栏)和动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 生猪活体储备代管单位根据生猪活体储备出栏计划,组织承储单位按时出栏。
第二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 市商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提出猪肉储备动用及投放方案后,再由市商务局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一)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
(二)全市或者部分县区肉类市场出现异常波动;
(三)其他需要动用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动用储备生猪活体的结算价格, 原则上按照略低于当地市场价格确定。动用储备冻肉的结算价格,参照入库成本、品质差价随行就市核定。
第二十七条 生猪活体储备代管单位和冻猪肉承储单位要及时落实猪肉储备动用方案,并将执行情况报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商务局,涉及农发行贷款的同时抄送农发行钦州市分行。任何单位、企业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猪肉储备动用方案。
第八章 质量管理
第二十八条 代管单位、冻猪肉承储企业负责组织实施猪肉储备的质量检验。鼓励开展第三方检测。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工作需要对猪肉储备质量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九条 储备冻猪肉 (包括国产冻猪肉和进口冻猪肉)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质量安全标准。入储国产冻猪肉必须来源于依法取得生猪定点屠宰加工企业资格的加工企业,具备现行《生猪屠宰加工企业资质等级要求》资质条件,产品质量符合现行《分割鲜、冻猪瘦肉》行业标准要求。
第三十条 生猪活体储备质检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卫生质量安全标准组织实施公证检验,出具公证检验报告,并对检验结果负责。
第三十一条 生猪活体储备质检单位应向代管单位出具公证检验报告书,代管单位根据报告书提出结论性意见报市发展改革委。
第三十二条 生猪活体储备承储单位对公证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接到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向代管单位书面申诉。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要对承储单位的基本情况、猪肉储备动态信息等进行监管。代管单位、承储单位要建立完善猪肉储备台账,并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报送有关信息。
第三十四条 建立猪肉储备月份统计报表制度。生猪活体储备代管单位和冻猪肉承储单位应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市本级猪肉储备进销存月份统计报表》报送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涉及农发行贷款的同时抄送农发行钦州市分行。
第三十五条 农发行钦州市分行应按照信贷政策有关规定,加强对猪肉储备贷款的信贷监管,并将监管情况通报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抄送代管单位。
第三十六条 代管单位应对承储单位执行储备任务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重大问题应报请市发展改革委处理。冻猪肉承储单位储备计划执行情况直接报送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第三十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对代管单位的检查结果实行抽查或全面核查。承储单位对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农发行钦州市分行和代管单位的监督检查应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十章 罚 则
第三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企业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生猪活体储备代管单位和质检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给予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扣拨其管理费和公证检验费补贴,直至取消生猪活体储备代管、质检资格,并在全市通报,三年内不得在钦州范围内从事猪肉储备相关业务。
第四十条 承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责成其限期改正;未按期整改的,取消储备费用补贴及承储资格,三年内不得提出储备资格申请。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代管单位、承储单位,纳入钦州信用联合惩戒。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商务局和农发行钦州市分行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8年6月10日钦州市商务局 钦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钦州市本级猪肉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钦商内发〔2008〕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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