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450700008105261C/2020-02329 | 效力状态: |
| 发文单位:钦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成文日期:2020年04月17日 |
| 标 题:关于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三月份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向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钦市发改价控〔2020〕7号 | 发布日期:2020年04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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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
根据国家统计局钦州调查队调查统计,我市2020年3月居民消费价格总指数(CPI)同比为4.9%,食品价格指数同比为20.1% 。根据《钦州市物价局 民政局 财政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统计局钦州调查队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钦市价综〔2016〕73号)规定,当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或 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时,启动联动机制。2020年3月钦州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同比为4.9%,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20.1%,符合启动联动机制条件。按照文件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向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现就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价格临时补贴的对象及标准
(一)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市低保对象、城市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当地同期月均城市低保标准×市CPI月度同比涨幅(%)=690元/人·月×4.9%=33.81元/人·月。
(二)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当地同期月均农村低保标准×市CPI月度同比涨幅(%)=370元/人·月×4.9%=18.13元/人·月。
二、价格临时补贴资金来源
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可从当地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列支,或由当地财政预算另行安排;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由当地财政预算安排;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三、价格临时补贴发放时限
此次发放的仅为2020年3月份在享对象的价格临时补贴,务必在2020年3月28日前通过现有渠道发放完毕,同时必须注明所发补贴为“价格临时补贴”。
四、价格临时补贴启动方式
今后当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或 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时,由国家统计局钦州调查队通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及时测算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并书面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市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管理局,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及时向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各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切实做好联动机制各项工作,确保价格临时补贴资金足额到位,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当地媒体开展宣传,在启动联动机制时要同步披露相关信息,增进社会各方面特别是困难群众对联动机制的理解与认知,保障联动机制平稳实施。临时补贴发放工作结束后,请相关部门于2020年4月30日下午下班前将放发情况报市发展改革委汇总,材料报送电子邮箱:qzwj5481@163.com,联系电话:2855089。
附件:1.钦州市2020年3月份价格临时补贴发放统计表
2. 2020年3月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一览表
(此页无正文)
钦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钦州市民政局
钦州市财政局 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钦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国家统计局钦州调查队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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