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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8105157/2016-28059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钦州市物价局成文日期:2016年09月22日
标  题:关于调整钦州城区 港区等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字号:钦市价格〔2016〕95号发布日期:2016年09月22日

关于调整钦州城区 港区等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

2016-09-22 00:00     来源:钦州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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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开投水务有限公司、钦州港供水公司:

为了规范我市污水处理收费管理工作,我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格〔2015117号)的有关规定,经请示钦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钦州城区、港区等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污水处理收费的标准

污水处理费按自来水月用水量计收。居民的污水处理费

收费标准由0.90/立方米调整为0.95/立方米;非居民的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由0.90/立方米调整为1.40/立方米;自备水源的按上述相应用水类别的标准计收;工业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另文规定。

二、执行范围

钦州城区、钦州港区(含犀牛脚镇、不含龙门港镇和东场镇)、钦州保税港区、中马钦州产业园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

三、执收主体

    由钦州市开投水务有限公司和钦州港供水公司各自按供水范围负责征收;自备水源的由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四、有关规定

     (一)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的原则。执收主体所收取的污水处理费要及时如数上缴当地财政部门;污水处理费资金的使用,由当地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对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处理量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然后由当地财政部门按规定划拨污水处理费。

     (二)各职能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切实加强对污水处理企业的监管,保证出水水质和污泥处置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三)其他相关规定按发改价格〔2015119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请钦州市开投水务有限公司和钦州港供水公司自觉做好宣传解释和明码标价工作,接受相关职能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六、执行时间:2016101日用水量起执行。

 

 

 

钦州市物价局

                          2016922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报:自治区物价局,市人大,市政府,市发改委。

抄送:市工信委、市住建委、市财政局、市市政管理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局内分送:局领导。

抄发:本局商品价格管理科、价格监测科、价格监督检查分局,秘存。

钦州市物价局综合科                    2016922日印发

                                              (共印2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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