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0014349/2024-22471 | 效力状态: |
| 发文单位:钦州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3年11月17日 |
| 标 题:钦州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 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钦州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 村落)志编纂工作意见》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钦志办发〔2023〕1号 | 发布日期:2023年11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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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地方志编纂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钦州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志编纂工作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钦州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 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1月17日
钦州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志
编纂工作意见
为充分发挥地方志在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史志文化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志办发〔2021〕19号)、《自治区地方志办关于实施全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史志文化工程的指导意见》(桂志办发〔2023〕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工作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史志工作的重要论述,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和方法,充分调查研究,客观记述我市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的历史与现状,改革开放、城镇化的进程与成果。充分利用地方志载体的独特优势,抢救乡土民俗,挖掘和传承地方文化基因,展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文化魅力,激发爱国爱乡情怀。通过对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发展历程的梳理,揭示发展规律,摸索发展模式和道路,为探索乡村建设、服务乡村振兴提供历史智慧和现实借鉴。
二、基本原则
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志的编纂要充分彰显时代特点和地域特色,坚持历史与现实相结合,编纂出一批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的精品佳志。
(一)坚持依法修志原则。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志由各镇党委政府、村“两委”会承担编写任务。各承编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志工作办法》要求,实行党委领导、政府主持、社会广泛参与、县(区)地方志办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的领导体制和编纂工作机制,严格执行资料征集和审查出版的相关规定。
(二)坚持开门修志原则。各编纂单位要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尤其是本地群众及在外人士参与修志的热情,凝聚修志合力,形成各界支持、参与修志的良好局面。
(三)坚持精品修志原则。树立精品意识,坚持质量第一。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志质量要求参照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印发的《地方志书质量规定》执行,做到体例科学、规范、严谨,审校、装帧、印刷符合出版要求的质量标准。
三、工作目标
辖区内有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的县(区),从2023年起每年统筹启动编纂历史文化名村志、传统村落志1部,确保2025年末每个县(区)至少完成1部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志编纂出版。在抓好名村(传统村落)志编修的基础上,做到兼顾一般镇村。没有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的县(区)每年推动1个以上条件成熟的普通镇村开展史志(含街道志、社区志)编修,力争2025年末每个县(区)完成1部镇村志编纂出版。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志编纂工作涉及面广、时间跨度大,政策性强,要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持、地方志办组织实施、专家参与的工作机制,上下联动、各方支持,科学规划,分步实施。特别是各县(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本行政区域内修志工作的主持责任,统筹协调各方力量参与名镇名村志编纂工作。各县(区)地方志办要具体制定本级乡村史志编纂工作计划,明确目标任务,加强业务指导,召开相关工作会议、开展相关业务培训,做好评审验收工作。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积极参与,共同做好镇村志编纂工作。
(二)经费保障。按照财政支持一点、乡村集体出资一点、社会捐赠一点的方式,积极筹集镇村志编纂出版。鼓励县(区)将镇村志编修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鼓励和引导社会捐助。鼓励村委以“一事一议”方式对村志编修给予资金支持。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