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情况
投诉人:广西泷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沈玉
授权代表人:黄 灏 联系电话:19163723803 地址:南宁市邕宁区龙福路4号大唐·世家2号楼2单元六层603号
邮编:530200
被投诉人1:广西冠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钦州市民安街137号
邮编:535019
联系人:李宏惠 联系电话:0777-3883106
被投诉人2:钦州市钦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地址:钦州市钦北区长田路电宛小区东北侧约70米
邮编:535019
联系人:黄海菲 联系电话:0777-3685903
相关供应商: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林语路288号
邮编:414000
二、投诉事项基本情况
投诉人广西泷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就钦州市钦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购置1辆雾炮车、2辆洒水车(编号:QZZC2025-J1-030059-GXGN)的招标采购活动于2025年7月3日向被投诉人钦州市钦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广西冠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投诉人于2025年7月7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5年7月9日依法受理。
投诉事项1:采购需求指定特定供应商的特定产品(技术参数量身定制,排斥公平竞争)。
投诉事项2:(一)违法设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条款,不符合相关规定。
投诉事项3: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
投诉事项4:没有按规定明确拟定商务要求。
投诉事项5:谈判文件存在前后矛盾的情形。
投诉事项6:谈判文件不符合《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版)》。
投诉事项7:设置不合理的资格条件。
投诉事项8:未设置核心产品。
三、审查情况
(一)投诉事项1:该投诉事项主要在于招标文件中技术参数设置是否具有排他性,导致仅有特定供应商(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能够满足要求,从而违反政府采购的公平竞争原则。经审查,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果,技术参数并非指向特定供应商,合格供应商已足三家。事实清楚程序合规,评审结果合法有效。综上所述,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投诉事项2: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七条明确规定:“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经审查,该项目预算金额为100万元,并且采购的内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应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综上所述,投诉事项成立。
(三)投诉事项3:该投诉事项主要在于质疑政府采购过程中是否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具体表现为要求供应商使用“天眼查”会员服务作为投标资格条件。经审查: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若要求供应商必须通过“天眼查”查询信息,将构成对未使用该平台供应商的变相排斥,尤其是当其他公共渠道(如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无法完全替代时,未使用“天眼查”的供应商需额外付费或注册,形成不合理的参与门槛,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的公平竞争原则相冲突;②根据《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第一条(五)项规定,禁止“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软件作为参加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及第三条规定“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被投诉人“要求购买指定软件”(如“天眼查”会员)作为参与条件,使用“天眼查”会员(即使费用低)属于变相指定第三方服务,违反财库〔2019〕38号文对“指定软件”的禁止性规定,且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③公共渠道替代性不足。采购方未探索其他合法合规的替代方案(如供应商承诺函)。综上所述,投诉事项成立。
(四)投诉事项4:该投诉事项主要在于谈判文件中交货地点的描述是否明确,是否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要求。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明确要求,采购需求应“权责清晰”、“明确实现项目目标的所有技术、商务要求”,且表述需“清晰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经审查:①交货地点表述不明确:“广西钦州采购人指定地点”未具体化交货范围或地点,会导致供应商对履约条件的理解存在分歧,不符合“清楚明了、表述规范”的要求;②影响公平竞争:模糊的交货地点会增加供应商的报价风险和履约成本,尤其在钦州市地域广阔(涵盖54个镇、12个街道等),若交货地点不明确的情况下,未明确具体地点或范围,将对供应商造成不合理的负担。因此,采购人应补充明确交货地点的具体范围或标准(如“采购人所在市级行政区范围内”),或提供可操作的选择机制,以确保采购需求的合法性和公平性。综上所述,投诉事项成立。
(五)投诉事项5:该投诉事项主要在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未落实。谈判文件中关于政府采购政策的表述前后矛盾,导致专家评委无法理解。经审查,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通知》第三大点的第(三)小点规定:“提高对小微企业的价格优惠幅度。除2022年下半年至2023年12月31日外,货物服务采购项目价格评审优惠幅度由6%-10%提高到10%—20%”,采购文件第四章“评审程序和评定成交的标准中第6点要求:所竞标产品全部为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对其最后报价给予20%的扣除。”该项目虽未设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但在评审环节对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给予相应价格扣除,已按要求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表述无矛盾。综上所述,投诉事项不成立。
(六)投诉事项6:该投诉事项主要在于谈判文件中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格式是否违反了《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版)》的规定。经审查:①根据《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版)》的内容主要包括:“政府采购意向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更正公告、终止公告、合同公告、公共服务项目验收结果公告、单一来源采购公示、投诉处理结果公告、监督检查处理结果公告、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公告”。该项目的谈判文件并无违反《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版)》的规定,故投诉事项不成立;②根据投诉人提供的证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的格式具有法定性和唯一性,采购文件不得擅自修改或增加内容。投诉人指出谈判文件中要求填写企业类型(中型、小型、微型)属于额外添加,与法定格式不符。此情况属实,采购文件确实存在违规。投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来递交,属于无效文本,不能作为评审材料。因此,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立即更正声明函格式,确保与法定要求完全一致。综上所述,投诉事项部分成立。
(七)投诉事项7:该投诉事项一是投诉方认为谈判文件未明确说明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的正本、副本还是原件,以及“等证明文件”具体指哪些文件,导致潜在供应商无法准确响应;二是投诉方认为“所有税种必须提供满三个月,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这一要求对成立时间不足3个月的企业构成歧视,违反了公平竞争原则。经审查:①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采购文件应当完整、明确相关条款。虽然采购方的回复解释了要求,但谈判文件本身未明确说明营业执照和“等证明文件”的具体内容,也未明确说明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等潜在投标人需提供的具体证明文件,构成表述不清晰的问题,导致供应商难以准确响应;②关于“依法缴纳税收”的要求,谈判文件已对依法免税或成立时间短的供应商规定了替代证明文件,但又提出“所有税种必须提供满三个月”的要求,对成立时间短的企业构成事实上的限制,违反上述法律法规中关于公平竞争和禁止歧视性条款的规定。综上所述,投诉事项成立。
(八)投诉事项8:该投诉事项主要在于竞争性谈判项目是否必须设置核心产品。经审查:①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②采购文件自身矛盾:谈判文件第11页规定“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多家供应商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款规定处理”,但实际未设置核心产品,导致评审缺乏依据。综上所述,投诉事项成立。
四、投诉处理决定
(一)处理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二)“ 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等有关规定。
(二)处理结果:投诉事项1、5不成立,缺乏事实依据,予以驳回;投诉事项6部分成立,但不影响评审结果;投诉事项2、3、4、7、8成立,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责令钦州市钦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广西冠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招标文件修改完善后依法依规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对钦州市钦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广西冠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招标文件制作中出现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行为提出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在15日内作出书面整改报告报送我局。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钦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钦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钦州市钦北区财政局
2025年7月18日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