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一、项目编号:QZZC2025-G1-210028-QZSZ
二、项目名称:灵山县第三中学厨房餐厅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广西奕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体强路19号阳光城时代中心B号楼二十六层2611号房
被投诉人1:灵山县第三中学
地址:广西灵山县荔香大道光大锦绣山河南侧
被投诉人2:钦州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钦州市金海湾东大街8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认为采购文件存在多项违规问题,对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
投诉人具体投诉事项
1.“电磁单头大炒炉”的开关试验参数指向特定产品,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2.“静音抽风机”要求3种检测报告作为加分项,与项号55参数差异小但赋分更高,涉嫌指向特定产品,实施差别待遇;
3.“油烟净化器”要求6种检测报告作为加分项(赋分12分),非核心产品却设高门槛,涉嫌限制竞争;
4.“项目实施方案分”未细化量化,评审因素缺乏客观指标,违反《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5.“售后服务分”评分标准未明确量化指标,依赖主观评价,不符合管理办法要求。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
2.审查投诉事项情况
经审查招标文件、质疑答复及更正公告等材料发现:
关于指向特定产品问题(事项1、2、3):被投诉人已通过更正公告删除或调整可能指向特定产品的条款,现有文件未限定唯一品牌,检测报告要求基于国家/行业标准,未指定特定机构或品牌,参数调整后扩大了供应商响应范围,无证据证明存在差别待遇或限制竞争。
关于评分标准量化问题(事项4、5):“项目实施方案分”和“售后服务分”均明确分档规则及具体评审要素,每项要素对应具体分值,可通过供应商提供的材料客观计分,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对“尽可能明确量化指标”的要求,不存在主观随意评分情形。
被投诉人在质疑处理阶段已依法修改采购文件并发布更正公告,投诉人提及的问题在更正后文件中已妥善解决,且未收到对更正后文件的质疑。
3.处理结果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驳回投诉事项。
灵山县财政局
2025年4月23日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