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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山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公告 (2025年第4号)

2025-04-25 11:00     来源:灵山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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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QZZC2025-G1-210028-QZSZ

二、项目名称:灵山县第三中学厨房餐厅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广西奕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体强路19号阳光城时代中心B号楼二十六层2611号房

被投诉人1:灵山县第三中学

地址:广西灵山县荔香大道光大锦绣山河南侧

被投诉人2:钦州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钦州市金海湾东大街8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认为采购文件存在多项违规问题,对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

投诉人具体投诉事项

1.“电磁单头大炒炉”的开关试验参数指向特定产品,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2.“静音抽风机”要求3种检测报告作为加分项,与项号55参数差异小但赋分更高,涉嫌指向特定产品,实施差别待遇;

3.“油烟净化器”要求6种检测报告作为加分项(赋分12分),非核心产品却设高门槛,涉嫌限制竞争;

4.“项目实施方案分”未细化量化,评审因素缺乏客观指标,违反《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5.“售后服务分”评分标准未明确量化指标,依赖主观评价,不符合管理办法要求。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

2.审查投诉事项情况

经审查招标文件、质疑答复及更正公告等材料发现:

关于指向特定产品问题(事项1、2、3):被投诉人已通过更正公告删除或调整可能指向特定产品的条款,现有文件未限定唯一品牌,检测报告要求基于国家/行业标准,未指定特定机构或品牌,参数调整后扩大了供应商响应范围,无证据证明存在差别待遇或限制竞争。

关于评分标准量化问题(事项4、5):“项目实施方案分”和“售后服务分”均明确分档规则及具体评审要素,每项要素对应具体分值,可通过供应商提供的材料客观计分,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对“尽可能明确量化指标”的要求,不存在主观随意评分情形。

被投诉人在质疑处理阶段已依法修改采购文件并发布更正公告,投诉人提及的问题在更正后文件中已妥善解决,且未收到对更正后文件的质疑。

3.处理结果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驳回投诉事项。

灵山县财政局     

2025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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