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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2023-466432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成文日期:2023年09月18日
标  题:浦北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浦财采决〔2023〕2号)
发文字号:浦财采决〔2023〕2号发布日期:2023年09月18日

浦北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浦财采决〔2023〕2号)

2023-09-18 12:35     来源:浦北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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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基本情况:

投诉人:广西南宁金辉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址:南宁市西乡塘区雅里新村法定代表人:肖健

话:189****9187

授权代表:肖菊

话:181****5146

被投诉人1:广西元强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址:广西钦州市钦北区子材西大街******

联系人:郭子亨

话:0777-327****

被投诉人2:浦北县人民医院

址:浦北县城金浦大街177

联系人:吴武源

话:0777-831****

相关供应商:广西博越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址:南宁市大沙田开发区银海大道125

一、投诉基本情况

2023830日,我局采监股收到广西南宁金辉交通科技有限公司通过顺丰速运(运单号:SF1408648373675)邮寄的关于指引标识牌制作及安装项目QZZC2023-J1-220056-GXYQ(重))的投诉书,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法对该投诉书进行审查,于831受理该投诉。

二、投诉审查情况

经审查:

投诉事项一,质疑回复不合理,收到投标人质疑后没有按照程序进行调研,随意答复,扭曲事实,区别对待、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后附本项目的质疑函(附件1)、质疑答复函(附件2)】20230815日我公司参与了本项目的投标,评委专家给予我公司废标的理由为:审查结果不符合,审查说明:3.标识牌图示无比例。3.标识牌图示无比例。3.标识牌图示无比例。我公司这并不能成为废标的理由。

经审阅投诉人的证据材料、商务技术文件和指引标识牌制作及安装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材料,该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中要求必须提供各标识牌(即采购需求一览表中序号为 1~25 的各种标识牌)的设计资料与项目实施方案(设计资料必须是原图,内容清晰可辩,内容最少应包含设计说明、设计者、审核者、图示比例及尺寸、造型设计图、高清效果图等;项目实施方案最少包含每项标识的制作工艺流程图、标识安装方案)为带“▲”技术参数。投诉人商务技术文件1~25 的各种标识牌图示比例不满足采购需求中带“▲”的条款,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二,质疑回复不合理,收到投标人质疑后没有按照程序进行调研,随意答复,扭曲事实,区别对待、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后附本项目的质疑函(附件1)、质疑答复函(附件2)】中标单位:广西博越商务服务有限公司高价中标,我公司认为这不符合正常的竞争性谈判。

经审阅投诉人的证据材料和我局采监股的调查取证,证据不足,该投诉事项不成立(附:得分汇总表)。

投诉事项三质疑回复不合理,收到投标人质疑后没有按照程序进行调研,随意答复,扭曲事实,区别对待、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后附本项目的质疑函(附件1)、质疑答复函(附件2)】中标单位:广西博越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次采购文件的要求。

经审阅投诉人的证据材料、成交供应商的商务技术文件和我局采监股的调查取证,证据不足,该投诉事项不成立(附:成交供应商项目实施一览表、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三、投诉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依法予以驳回。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浦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浦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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