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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山县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2023年第1号)
一、项目编号:QZZC-2023-J1-50013-GXTH
二、项目名称:灵山县2023年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项目(有机肥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广西南宁绿臻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定秋路9号广西-东盟国际医疗健康电子信息科技综合产业园13B号楼107号厂房6层
被投诉人:灵山县农业农村局,广西同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灵山县三海街道江南路271号,灵山县三海街道江滨二路128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广西南宁绿臻商贸有限公司认为灵山县2023年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项目(有机肥采购)(编号:QZZC-2023-J1-50013-GXTH)存在《谈判响应函》没有明确告知竞标人二次竞价文件编写的有关规范,其发出的《谈判响应函》内容误导竞标人,导致产生不公正的竞标结果,项目未按《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规定的内容进行评审的情形,因对采购代理机构广西同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质疑答复不满,按政府采购投诉程序向我局提起投诉,经补正告知之后,我局依法正式受理。
投诉人具体投诉事项:投诉事项1:在开标过程中,灵山县农业农村局、广西同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发出的《谈判响应函》,没有明确告知竞标人二次响应文件编写的有关规范,没有告知竞标人需如何报价、按照怎样的格式报价。其发出的《谈判响应函》内容误导竞标人,导致产生不公正的竞标结果。广西同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没有按照《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的要求履行义务,进行二次响应文件编写有关规范的告知。本项目亦未按《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规定的内容进行评审。
投诉事项2:在广西同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没有告知相关主体二次响应文件编写有关规范”是事实的前提下,其在《质疑答复函》中所陈述的内容回避我司质疑其“没有告知二次响应文件编写有关规范”的事实,不承认其违规行为。广西同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回复的是其他跟我司质疑事项不相关的内容,不正视自身的违规、违法行为,企图蒙蔽事实,且把因果倒置。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
(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
2.处理结果:①投诉事项1部分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②投诉事项2不成立,驳回投诉事项2。
灵山县财政局
2023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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