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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市财采〔2021〕17号
市直各预算单位: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广西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数额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桂财采〔2021〕6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请严格执行自治区财政厅调整公布的公开招标数额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并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广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桂财采〔2019〕72号)有关规定,开展采购活动。
二、电子卖场的网上超市、在线询价、反向竞价的适用标准由自治区根据电子卖场管理办法规定进行调整,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电子卖场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适用标准由我局按规定进行调整,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钦州市财政局
2021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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