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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市财采〔2022〕16号
各县、区财政局,自贸试验区钦州港片区财政金融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结合疫情防控开展2022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桂财采〔2022〕68号)(以下简称《通知》,详见附件2)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监督检查范围及内容
本次监督评价工作主要针对代理机构2021年执业情况。监督评价对象为2021年度在我市代理3个以上政府采购项目的社会代理机构。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抽取代理机构,其中市本级随机抽取代理机构5家(详见附件1),各县区(含自贸试验区钦州港片区,下同)抽取代理机构原则上不少于4家。各县区于11月10日前抽取代理机构名单,确定后自行对外公布,并抄报钦州市财政局,由钦州市财政局统一报自治区财政厅,避免重复抽取代理机构。
评价按照自愿选择原则,被检查单位可自愿选择是否参加评价,其他未被检查单位可自愿申请参加评价。
二、监督评价工作时间安排
监督评价时间从2022年11月开始,采取自查、书面审查及实地检查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具体安排如下:
(一)自查及材料报送阶段(2022年11月7日至11月18日):各级财政部门成立监督评价工作组,向参加评价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发送通知。参加本次监督评价工作的代理机构根据《通知》要求,对照监督评价依据整理本机构相关情况及被抽取项目相关的文件、数据等资料,对 2021年度执业情况,被检查单位形成自查或自评报告,报送财政部门。
(二)书面审查阶段(2022年11月19日至12月2日):监督评价工作组对代理机构提供的资料进行书面审查。对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对被检查单位编制工作底稿;对照评价指标体系,对参加评价单位编制评价底稿。
(三)现场监督评价阶段(2022年12月3日至12月16日):结合书面审查发现的问题,监督评价工作组进入代理机构实施现场检查、沟通,并签字盖章确认工作底稿或评价底稿。
(四)处理处罚阶段(2022年12月17日至12月31日):各级财政部门对监督评价中发现的采购人、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违法线索进行延伸检查,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对国家公职人员涉嫌违纪的行为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各县区财政部门将处理处罚结果进行公式,并将本地区违法违规问题基础信息汇总情况报送钦州市财政局,由钦州市财政局统一汇总后报自治区财政厅。
(五)汇总报告阶段(2023年1月1日至1月18日):各县区财政部门将检查总结情况报告钦州市财政局,由钦州市财政局形成全市监督检查工作材料报告自治区财政厅。
三、工作要求
(一)认真组织安排。请各县区财政局高度重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制订详细的监督评价工作方案,认真做好前期准备工作。要设立专职联络员,具体负责此次监督评价联络工作。各县区专职联络员信息请于 11 月 11 日前报钦州市财政局。
(二)及时报送材料。各被抽查代理机构要高度重视本次检查工作,认真开展自查工作,按要求撰写和及时上报本单位自查报告以及自查的相关表格。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深刻分析原因,制定有效措施并及时整改。建立专人联络机制,积极配合检查组开展本次检查工作。请各被抽查代理机构于2022年11月11日前,将本机构联络员名单和联系电话发送本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各县区财政局于2022年12月31日前公开处理处罚信息;于2023年1月1日前将检查发现的本地区违法违规问题基础信息报送钦州市财政局,并将检查总结报告和监督评价情况表报送钦州市财政局。
联系人:陈荣昌,联系电话:0777-2895258。
附件:1.2022年钦州市财政局随机抽取监督评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
2.《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结合疫情防控开展2022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桂财采〔2022〕68号)
钦州市财政局
2022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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