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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2025-74448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钦州市行政审批局成文日期:2025年03月26日
标  题:钦州市行政审批局关于钦南康熙岭风电场二期项目临时用地(第二次设计变更)临时使用林地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文字号:钦审批涉农〔2025〕7号发布日期:2025年03月28日

钦州市行政审批局关于钦南康熙岭风电场二期项目临时用地(第二次设计变更)临时使用林地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2025-03-28 14:22     来源:钦州市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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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广中新能源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912日同意你公司提出的钦南康熙岭风电场二期项目(项目代码:2312-450700-89-01-195331)临时用地设计变更临时使用林地申请(钦审批涉农﹝2024﹞43号),准予项目变更后临时使用70.8565公顷林地;现因设计变更方案后依旧存在部分施工用地难以落实等客观制约因素,需第二次变更临时使用林地。经审查,你公司提交的临时使用林地第二次设计变更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且该项目确需继续使用林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一、同意钦南康熙岭风电场二期项目临时用地第二次设计变更新增临时使用钦南区黄屋屯镇加其村3林班,塘营村5林班,屯光村3林班,屯利村24林班,屯安村347林班,屯胜村12林班,金竹村56林班;康熙岭镇新平村1林班范围内的25.0814公顷林地(其中:用材林林地23.5397公顷、其他林地1.5417公顷;级保护林地6.2334公顷、级保护林地18.8480公顷;均为集体林地)。不再使用钦审批涉农﹝2024﹞43号行政许可决定书批准的钦南区康熙岭镇新营村3林班;黄屋屯镇加其村3林班,大冲村124林班,屯光村2林班,屯北村1林班,屯胜村123567910林班,料连村2林班,西显村2林班,金竹村2456林班范围内的29.2870公顷林地(其中用材林林地28.1976公顷、其他林地1.0894公顷,级保护林地12.2683公顷、级保护林地17.0187公顷,均为集体林地)。

二、钦南康熙岭风电场二期项目本次变更后临时使用钦南区康熙岭镇新平村1林班,板坪村1林班,新营村13林班;黄屋屯镇加其村3林班,塘营村5林班,大冲村124林班,屯光村234林班,屯利村24林班,屯北村1林班,屯南村3林班,屯安村3478林班,屯胜村1235678910林班,料连村2林班,西显村25林班,金竹村2456林班范围内的66.6381公顷林地(其中:用材林林地63.2391公顷、其他林地3.3990公顷;级保护林地24.7900公顷、级保护林地41.8481公顷;均为集体林地)

  三、需要采伐被临时占用林地上的林木,要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

  四、如建设项目因规划调整、重新选址等原因需要改变临时占用林地位置或面积的,需及时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

五、临时占用林地须依法及时向林地的所有者和经营者足额支付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林木的补偿费等费用。相关补偿费用未足额兑现的,不得开工建设。

六、本次变更新增临时占用林地使用时间不得超过两年,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进一步优化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森林植被恢复方案;占用期满后,你公司必须一年内恢复被临时占用林地的林业生产条件及森林植被,并及时交还林地所有者或经营者。

七、要严格落实《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风电场项目建设使用林地的通知》(林资发〔201917号)、《关于加强和规范陆上风电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林发〔201619号)的要求,认真做好生态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施工管理,做好项目区域内野生保护动物的监测与保护工作;严禁超红线范围使用林地,要节约集约用林,杜绝非法采伐、破坏植被等行为,严防森林火灾。请你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土地使用、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环境影响、耕地占用税等相关手续。

八、自觉接受市、县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许可事项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九、临时占用林地在批准期限届满后仍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届满之日前3个月向我局提出延期申请。逾期未申请延期的,本行政许可决定书自动失效。                       

钦州市行政审批局

20253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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