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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2024-347823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钦州市行政审批局成文日期:2024年09月26日
标  题:钦州市行政审批局关于灵山玖伯风电场二期项目(临时用地)(变更)临时使用林地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文字号:钦审批涉农〔2024〕47号发布日期:2024年09月27日

钦州市行政审批局关于灵山玖伯风电场二期项目(临时用地)(变更)临时使用林地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2024-09-27 11:41     来源:钦州市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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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山县远鑫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131日同意你公司提出的灵山玖伯风电场二期项目(项目代码:2309-450000-04-01-909981)(临时用地)临时使用林地申请(钦审批涉农﹝2024﹞14号),准予该项目临时占用林地61.2120公顷;现因项目设计调整,需变更临时使用林地。经审查,你公司提交的临时使用林地变更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一、同意灵山玖伯风电场二期项目(临时用地)本次变更新增临时使用灵山县陆屋镇广隆村34林班,卢屋村4林班,沙田村4林班,松木山村236林班,钦廉林场1林班;伯劳镇新民村1林班,箔竹村3林班,木棉村123林班,钦廉林场13416林班范围内的15.8420公顷林地(其中:用材林林地14.6574公顷、经济林林地0.5837公顷、其他林地0.6009公顷;级保护林地3.3041公顷、级保护林地12.5379公顷;国有林地3.1567公顷、集体林地12.6853公顷)。不再使用钦审批涉农﹝2024﹞14号行政许可决定书批准的灵山县陆屋镇广隆村34林班,沙田村4林班,松木山村236林班,钦廉林场1林班;伯劳镇木棉村123林班,新民村1林班;钦廉林场13416林班范围内的11.5068公顷林地。

二、灵山玖伯风电场二期项目(临时用地)变更后临时使用灵山县陆屋镇广隆村34林班,卢屋村4林班,沙田村4林班,松木山村236林班,钦廉林场1林班;伯劳镇新民村1林班,箔竹村3林班,木棉村123林班,钦廉林场13416林班范围内的65.5472公顷林地(其中:用材林林地58.5138公顷、经济林林地2.9151公顷、其他林地4.1183公顷;级保护林地35.1094公顷、级保护林地30.4378公顷;国有林地34.2560公顷、集体林地31.2912公顷)

  三、需要采伐被临时占用林地上的林木,要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

  四、如建设项目因规划调整、重新选址等原因需要改变临时占用林地位置或面积的,需及时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

五、临时占用林地,须依法及时向林地的所有者和经营者足额支付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林木的补偿费等费用。相关补偿费用未足额兑现的,不得开工建设。

六、本次变更就新增的临时占用林地适用时间不得超过两年,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进一步优化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恢复方案,占用期满后,你公司必须一年内恢复被临时占用林地的林业生产条件及森林植被,并及时交还林地所有者或经营者。

七、要严格落实《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风电场项目建设使用林地的通知》(林资发〔201917号)、原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等6部门《关于加强和规范陆上风电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林发〔201619号)的要求,认真做好生态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施工管理,加强项目区域内野生保护动物的监测与保护;严禁超红线范围使用林地,要节约集约用林,杜绝非法采伐、破坏植被等行为,严防森林火灾。请你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土地使用、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环境影响、耕地占用税等相关手续。

八、自觉接受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许可事项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九、临时占用林地在批准期限届满后仍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届满之日前3个月向我局提出延期申请。逾期未申请延期的,本行政许可决定书自动失效。                       

钦州市行政审批局

20249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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