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0014349/2024-347821 | 效力状态: |
| 发文单位:钦州市行政审批局 | 成文日期:2024年10月29日 |
| 标 题:钦州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国投灵山一期(六炉山)风电场工程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 |
| 发文字号:钦审批投资〔2024〕79号 | 发布日期:2024年10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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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广西风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对国投灵山一期(六炉山)风电场工程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审批的请示》及相关材料已收悉。经委托广西鸿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国投灵山一期(六炉山)风电场工程(项目代码:2017-450721-44-02-012689)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进行评审并出具了审查意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的规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基本同意该项目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及弃渣场选址。请据此进行工程设计和组织实施,落实各项防护措施,加强水土保持监测,防止水土流失,确保弃渣场安全。
二、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入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向钦州市水利局报备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三、按规定接受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四、变更后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为242.759万元,建设单位已按原批复文件缴纳了水土保持补偿费294.217万元,本次无须补缴。
五、其他仍按钦审批投资〔2022〕44号文件要求开展项目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钦州市行政审批局
2024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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