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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2024-224928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钦州市行政审批局成文日期:2024年09月11日
标  题:钦州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同意钦南康熙岭风电场二期项目临时用地设计变更临时使用林地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文字号:钦审批涉农〔2024〕43号发布日期:2024年09月14日

钦州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同意钦南康熙岭风电场二期项目临时用地设计变更临时使用林地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2024-09-14 14:24     来源:钦州市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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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广中新能源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430日同意你公司提出的钦南康熙岭风电场二期项目(项目代码:2312-450700-89-01-195331)临时用地临时使用林地申请(钦审批涉农〔202423号),批准该项目临时占用林地69.8995公顷;现因原风电场建设方案存在部分施工用地边坡考虑不周,征地协调难度大等因素影响,需变更临时使用林地。经审查,你公司提交的临时使用林地变更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决定如下:

一、同意钦南康熙岭风电场二期项目临时用地变更后临时使用钦州市钦南区黄屋屯镇大冲村010204林班,加其村03林班,金竹村02040506林班,料连村02林班,屯安村08林班,屯北村01林班,屯光村0204林班,屯南村03林班,屯胜村010203050607080910林班,西显村0205林班;康熙岭镇板坪村01林班,新营村0103林班范围内的林地面积共70.8565公顷(其中:用材林林地67.9080公顷、其他林地2.9485公顷;级保护林地30.8358公顷、级保护林地40.0207公顷;均为集体林地)。

二、钦南康熙岭风电场二期项目临时用地变更后新增临时使用钦州市钦南区黄屋屯镇大冲村010204林班,加其村03林班,金竹村040506林班,料连村02林班,屯安村08林班,屯北村01林班,屯光村0204林班,屯胜村06070910林班,西显村02林班;康熙岭镇新营村0103林班范围内的林地面积18.2468公顷(其中:用材林林地17.3512公顷、其他林地0.8956公顷;级保护林地9.4733公顷、级保护林地8.7735公顷)。不再使用钦审批涉农〔202423行政许可决定书批准的钦州市钦南区黄屋屯镇大冲村0102林班,金竹村03林班,屯安村0608林班,屯光村03林班,屯胜村01030406070809林班,屯显村030406林班;康熙岭镇板坪村0103林班,新营村0103林班范围内17.0814公顷林地。

  三、需要采伐被临时占用林地上的林木,要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

四、建设项目因规划调整、重新选址等原因需要改变临时占用林地位置或面积的,需及时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

五、临时占用林地须依法及时向林地的所有者和经营者足额支付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林木的补偿费等费用。相关补偿费用未足额兑现的,不得开工建设。

六、要严格落实《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风电场项目建设使用林地的通知》(林资发〔201917号)、原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等6部门《关于加强和规范陆上风电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林发〔201619号)的要求,认真做好生态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施工管理,严禁超红线范围使用林地,杜绝非法采伐、破坏植被等行为,严防森林火灾。请你公司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土地使用、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环境影响等相关手续。

七、临时占用林地时间不得超过两年,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进一步优化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恢复方案,占用期满后,你公司必须一年内恢复被临时占用林地的林业生产条件及森林植被,并及时交还林地所有者或经营者。

八、自觉接受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许可事项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九、临时占用林地在批准期限届满后仍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届满之日前3个月向我局提出延期申请。逾期未申请延期的,本行政许可决定书自动失效。

钦州市行政审批局

2024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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