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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2026-39321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钦州市行政审批局成文日期:2026年01月29日
标  题:钦州市行政审批局关于220千伏高沙站110千伏间隔扩建工程核准的批复
发文字号:钦审批投资〔2026〕4号发布日期:2026年02月06日

钦州市行政审批局关于220千伏高沙站110千伏间隔扩建工程核准的批复

2026-02-06 15:17     来源:钦州市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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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钦州供电局:

《钦州供电局关于申请办理220千伏高沙站110千伏间隔扩建工程核准的函》(钦供电函〔202634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组织专家组评审通过,现就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满足钦北龙头岭风电场接入及智慧码头项目供电的需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同意建设220千伏高沙站110千伏间隔扩建工程(项目代码:2512-450700-89-02-172188)。

二、项目单位: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钦州供电局。

三、建设地点:220千伏高沙变电站内。

四、本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在高沙站现有场地内扩建3110千伏出线间隔。

五、项目动态投资667万元,静态投资658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133.4万元,占总投资的20%,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资本金以外的533.6万元,通过贷款融资解决。

六、项目单位要从严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做到集约用地,不得超标准用地;要采取节能措施,优化工程设计,严格按照绿色建筑要求进行设计,选用节能设备,强化节能管理,各项能耗指标必须达到规定标准;项目建设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定,认真落实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七、项目工程建设以及运营的设备采购安装要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招标投标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八、项目核准支撑文件分别是高沙变电站《不动产权证书》(桂(2018)钦州市不动产权第0016412)、《220千伏高沙站110千伏间隔扩建工程项目专家评审报告》。

九、如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或建设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更的,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十、项目单位应在开工前,依法办理规划许可、水土保持、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手续。因电网工程列入《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内,本项目无须办理节能审查手续。项目单位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办理安全生产相关手续。

十一、项目单位须按照国家电力行业及南方电网公司的相关标准和规范,进一步优化工程设计,落实工程建设标准,以确保电网工程质量。

十二、项目予以核准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项目单位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局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在2年期限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钦州市行政审批局

       20261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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