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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2023-12-12 09:25     来源: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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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作为国家第三批食品安全示范城市,2023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四个最严的要求,扎实履行执法职能,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打击力度严厉查处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违法行为,倒逼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办好大案要案,形成食品安全监管高压态势有力维护全市食品安全稳中向好的局面。现挑选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公布如下

一、灵山县某食品厂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伍仁叉烧月饼、水晶冬蓉月饼、栗子月饼案

2023928日,灵山县市场监管局收到钦州市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报告》,报告显示:灵山县某食品厂生产伍仁叉烧月饼(生产日期:2023-09-19)、水晶冬蓉月饼(生产日期:2023-09-18)和栗子月饼(生产日期2023-09-07),经检验,检验结果为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该食品厂共生产伍仁叉烧月饼(生产日期:2023-09-19700个、水晶冬蓉月饼(生产日期:2023-09-181000个和栗子月饼(生产日期:2023-09-07300个,至案发上述伍仁叉烧月饼、水晶冬蓉月饼和栗子月饼全部销售完毕灵山县某食品厂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伍仁叉烧月饼、水晶冬蓉月饼、栗子月饼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灵山县市场监管局对该食品厂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灵山县某生态农庄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执法人员对灵山县某生态农庄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农庄未在经营场所收银处、就餐区等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在该农庄经营者的陪同见证下现场扫描二维码“汇来米”点餐小程序未见设置有任何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的提示或说明等情况。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安排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的有关规定,灵山县市场监管局对该生态农庄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浦北县某茶叶有限公司使用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2023921日,执法人员对浦北县某茶叶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食品原料间存放有28.8kg的云南普洱茶预包装食品原料,该原料未见标示有规格、生产日期、生产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经查,该公司共购进了100kg的无标签的云南普洱茶预包装食品原料,并使用了该原料的71.2kg,与从农户收购的小青柑一起制作成柑普茶。该公司使用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浦北县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作出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钦州市钦北区某餐饮店以“蒙古肉串”充当肥牛销售案

钦北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投诉,称在某餐饮店下单购买了肥牛烧烤串,收到后发现该烤串不是真正的肥牛。经核查,该餐饮店2022年4月开业至案发,先后从“钦州记冰鲜冷冻品经营部”购“蒙古肉串”(标示配料成分:猪肉、水、盐、糖等)、“纯牛串”标示配料成分:牛肉、纯净水、食盐、味精等)两种食品原料,分别将标示为“蒙古肉串”的食品原料加工制作,以及将标示为“纯牛串”和标示为“蒙古肉串”的两种食品原料掺杂在一起加工制作,上述加工制作后的食品均以烤“肥牛”的名义进行销售。该餐饮店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蒙古肉串充当肥牛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钦北区市场监管局对该餐饮店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钦南区某农副产品经营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钦南区市场监管局收到钦州市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报告》,报告显示,该农副产品经营部经营的辣椒,经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是不合格。经查,该经营部共购进上述批次辣姜15公斤至案发已全部销售完毕。该经营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钦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经营部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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