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空间| 简体版| 繁体版 智能问答
支持IPv6
无障碍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涉农补贴

钦州市本级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政策清单

2023-08-15 10:54     来源:钦州市财政局
收藏 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钦州市本级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政策清单
序号 地区 补贴项目名称(一级) 补贴项目名称(二级) 补贴项目管理办法 补贴对象 补贴标准 补贴发放频次 补贴发放形式 本级是否经办业务 主管部门 政策更新时间
1 钦州市本级 就业补助资金 求职创业补贴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3号) 毕业学年残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或属于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脱贫户家庭、特困人员(孤儿)中的高校毕业生、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 上一年度全区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一次性 打卡 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1.20
2 钦州市本级 就业补助资金 创业扶持补贴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3号) 1.首次在设区市辖区内创办小微企业,所创企业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含)以上的毕业年度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
2.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各类经营主体的农民工,以及在乡镇及以下(不含城区、县城所在乡镇)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各类经营主体的返乡入乡创业人员,所创经营主体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含)以上,且带动3人(含)以上法定劳动年龄内人员年度内就业半年(进城创业带动就业的人均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返乡入乡创业带动就业的人均月收入不低于1000元)的
5000元/户 一次性 打卡 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1.20
3 钦州市本级 就业补助资金 社会保险补贴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3号) 1.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与其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含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大额医疗补助、长期护理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实现灵活就业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不超过其实际缴费2/3的社会保险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
3.对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实现灵活就业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不超过其实际缴费2/3的社会保险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
不超过其实际缴费2/3的社会保险补贴 每季一次 打卡 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1.20
4 钦州市本级 就业补助资金 公益性岗位补贴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3号) 1.在城镇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的单位,按其实际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给予岗位补贴
2.在乡村公益性岗位上就业的脱贫劳动力,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意外伤害商业保险补贴
1.属于非营利性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单位的,按其实际安排人数给予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3倍,且不高于用人单位支付的岗位人员工资标准的岗位补贴;属于经营性单位的,按其实际安排人数给予每人每月600元的岗位补贴
2.乡村公益性岗位在劳务协议或劳动合同有效期内,按实际在岗时间给予补贴
每月一次 打卡 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1.20
5 钦州市本级 就业补助资金 职业技能培训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3号) 困难家庭劳动者(即脱贫户家庭成员、监测户家庭成员、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特困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肄)业生中的农村学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不含劳动预备制培训) 自主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照1000元/人的标准、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照300元/人的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参加项目制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期间,补贴标准为50元/人/天 一次性 打卡 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8.4
6 钦州市本级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 孤儿基本生活费和事实无人抚养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经关于提高全区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桂民规〔2021﹞3号)
未满18周岁或年满18岁仍在义务教育阶段、普通高中就读的,父母双亡,或者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等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等之一的儿童 机构抚养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1422元/人/月,社会散居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1022元/人/月 每月一次 打卡 钦州市民政局 2023.8.4
7 钦州市本级 学生补助资金 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1.《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教﹝2013﹞153号)
2.《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下达2019年第二批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的通知》(桂财教﹝2019﹞100号)
3.《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渡期学生资助有关工作的通知》(桂教资助﹝2021﹞25号)
4.《自治区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乡村振兴教育帮扶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桂教资助﹝2022﹞21号)
寄宿制: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非寄宿制:在公办和民办学校就读的脱贫家庭学生(含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家庭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等四类学生
寄宿小学生1000元/人/年、初中生1250元/人/年;非寄宿小学生500元/人/年、初中生625元/人/年 每学期一次 打卡 钦州市教育局 2023.3.13
8 钦州市本级 学生补助资金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1.《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渡期学生资助有关工作的通知》(桂教资助﹝2021﹞25号)
2.《自治区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乡村振兴教育帮扶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桂教资助﹝2022﹞21号)
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22〕9号)
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在读一、二、三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平均每生每年2000元,其中一等为每生每年3000元,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特别困难学生;二等为每生每年2000元,用于资助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学生;三等为每生每年1000元,用于资助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学生 每学期一次 打卡 钦州市教育局 2023.3.13
9 钦州市本级 学生补助资金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1.《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渡期学生资助有关工作的通知》(桂教资助﹝2021﹞25号)
2.《自治区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乡村振兴教育帮扶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桂教资助﹝2022﹞21号)
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22〕9号)
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及原连片特困地区农村学生(不含县城) 平均每生每年2000元,其中一等为每生每年3000元,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特别困难学生;二等为每生每年2000元,用于资助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学生;三等为每生每年1000元,用于资助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学生 每学期一次 打卡 钦州市教育局 2023.3.13
10 钦州市本级 学生补助资金 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资助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22〕9号) 脱贫家庭学生、符合资助条件的监测对象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和残疾人子女等。 区内院校录取的大学新生每生一次性补助500元,区外院校录取的大学新生每生一次性补助1000元。 一次性 打卡 钦州市教育局 2023.3.13
11 钦州市本级 近海渔民减船转产补助 近海渔民减船转产补助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2021-2025年近海渔民减船转产项目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桂农厅办发〔2022〕17号) 在实施范围内申报近海渔民减船转产的海洋捕捞渔船船舶所有人, 包括个人、 渔业合作组织和渔业企业 0.5万元/千瓦 一次性 打卡 钦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2.1.20
12 钦州市本级 近海捕捞渔船整船更新改造 近海捕捞渔船整船更新改造补助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2021-2025年近海和远洋渔船及船上设施设备更新改造项目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桂农厅发〔2021〕140号) 在实施范围内申报整船更新改造的海洋捕捞渔船船舶所有人或渔业企业。 采取后补助方式对符合条件的渔船按照渔船类型、船长分档给予适当补贴。自 2021 年起,自治区具体申请条件和补助标准按照《近海捕捞渔船整船更新改造补助标准表》执行。其中,整船更新改造补助资金=补助标准(补助上限)*拆解报废渔船中符合补助条件渔船的功率占比。功率以渔业船舶捕捞许可证载明的“双控”功率为准。近海捕捞渔船整船更新改造补贴资金主要从中央下达的渔业发展补助资金中列支。如执行过程中,农业农村部和财政部对渔业发展补助政策进行调整,则参照新规定新要求执行 一次性 打卡 钦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3.3.13
13 钦州市本级 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 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2021-2025年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发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桂农厅规〔2022〕7号) 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对象为合法的国内海洋捕捞渔船的船舶所有人。补贴对象申请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所拥有的国内海洋捕捞渔船纳入国家渔船“双控”管理;
(二)所拥有的国内海洋捕捞渔船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齐全;
(三)严格执行海洋伏季休渔等海洋渔业资源养护措施
补贴标准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实施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政策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44号)规定的标准补贴,详见《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年度标准上限》(附件1)的上限标准执行,并适当照顾小型渔船。其中,船长和主机功率未落在同一分档标准区间的,按照船长或主机功率对应的较低档标准区间确定补贴核算标准上限;多种作业类型的渔船,按照作业类型所在的最低档分档标准区间确定补贴核算标准上限。如执行过程中,上级主管部门出台新政策,则按照新规定新标准执行 一次性 打卡 钦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3.3.13
14 钦州市本级 特定水域作业渔船专项油价补贴 特定水域作业渔船专项油价补贴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特定水域作业渔船专项油价补贴方案(试行)的通知》(桂农厅发〔2022〕103号) 取得北纬12度以南海域航行作业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后赴特定水域合法生产作业的渔船 根据渔船船位监控记录数据按天核算补贴,不设天数上限,具体标准按照农办渔〔2019〕22号文件执行。如执行过程中,上级主管部门出台新政策,则按照新规定新标准执行 一次性 打卡 钦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3.3.13
15 钦州市本级 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 《钦州市进一步加强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实施方案》(钦政办规〔2023〕1号) 已获得我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资格满半年以上且未获得实物配租 第1档为我市保障范围户籍的低保户、特困人员、年满18周岁儿童福利机构安置对象,补贴标准为10元/㎡·月·人;
第2挡为除第1挡外的获得保障资格的对象,补贴标准为7元/㎡·月·人
每年一次 打卡 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3.13
16 钦州市本级 残疾人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残疾人驾驶机动车驾照补贴 《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推动残疾人驾驶汽车工作的通知》(桂残联字〔2011〕22号) 凡是我市户籍残疾人,先持有残疾证再持有C1、C2、C3、C5驾照的,并于2010年4月1后取得驾驶证从未获得补贴胡残疾人 900元/人 一次性 打卡 钦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3.8.4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