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0014349/2023-142413 | 效力状态: |
| 发文单位:钦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成文日期:2022年10月17日 |
| 标 题:钦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放2022年9月份价格临时补贴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钦市发改价综〔2022〕14号 | 发布日期:2022年10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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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贸区钦州港片区,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国家统计局钦州调查队,各县(区)发改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钦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钦市发改价综〔2022〕11号)规定,当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或 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时,启动价格联动机制。根据国家统计局钦州调查队提供数据,2022年9月钦州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同比为1.6%,其中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7.2%,符合启动价格联动机制条件。按照文件要求,现就9月份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市低保对象、城市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我市同期月均城市低保标准×市SCPI月度同比涨幅(%)=760元/人·月×2.1%= 16元/人·月。
二、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我市同期月均农村低保标准×市SCPI月度同比涨幅(%)=458.33元/人·月×2.1%= 10元/人·月。
三、对具有多重身份的补贴对象价格临时补贴不重复享受,补贴标准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发放。
四、价格临时补贴发放是“保基本民生”的重要举措,是贯彻落实“六稳”、“六保”任务的重要内容,已列入今年国务院大督查工作。自贸区钦州港片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做好资金统筹保障工作,务必于10月30日前将9月份价格临时补贴按时足额发放,并将发放情况和附件(电子版及盖章版扫描件)报市发改委汇总,材料报送电子邮箱:swjjzhk@qinzhou.gov.cn,联系电话:2838420。
附件:钦州市2022年9月份价格临时补贴发放情况表
钦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