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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2023-142407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钦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文日期:2022年08月11日
标  题:钦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放2022年7月份价格临时补贴的通知
发文字号:钦市发改价综〔2022〕12号发布日期:2022年08月11日

钦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放2022年7月份价格临时补贴的通知

2022-08-11 00:00     来源:钦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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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贸区钦州港片区,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国家统计局钦州调查队县(区)发改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钦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钦市发改价综202211号)规定,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时,启动联动机制。根据国家统计局钦州调查队《关于钦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请提供我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相关数据的复函》(钦调函202217),20227月钦州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同比为2.6 %其中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8.1%,符合启动联动机制条件。按照文件要求,现就7月份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低保对象、城市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我市同期月均城市低保标准×SCPI月度同比涨幅(%=760/·×3.7%= 28/·月。 

  二、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我市同期月均农村低保标准×SCPI月度同比涨幅(%=458.33/·×3.7%= 17/·月。 

  三、对具有多重身份的补贴对象价格临时补贴不重复享受,补贴标准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发放 

  四、价格临时补贴发放是保基本民生的重要举措,是贯彻落实六稳六保任务的重要内容列入今年国务院大督查工作自贸区钦州港片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做好资金统筹保障工作,务必于831日前将7月份价格临时补贴按时足额发放,93日下午下班前将放情况报市发改委汇总,材料报送电子邮箱:qzwj5481@163.com,联系电话:2855089 

    

  附件钦州市20227月份价格临时补贴发放统计表  

    

    

                        钦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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