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减灾准备认证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社区减灾准备认证工作的认证对象、认证主体、认证要求、认证方式、认证流程和认证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社区减灾准备认证工作。
2 术语和定义
2.1
社区减灾准备认证 Certification for Community Disaster Reduction Preparing
按照防灾减灾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对社区综合防灾减灾准备工作进行评价的活动。
3 认证对象
钦州市范围内的村(居)委会。
4 认证主体
市、县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和各级民政部门。
5 认证要求
5.1 组织机构
5.1.1 成立以村(社区)主要负责人、村(社区)所辖主要单位负责人、村(居)民组长参加的社区综合减灾工作领导机构。
5.1.2 每年研究社区综合防灾减灾工作并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5.2 应急预案
5.2.1 制定或修订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框架指南。
5.2.2 制定社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5.3 避难场所
5.3.1 建立应急避难场所,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5.3.2 宜在社区公示栏张贴社区风险点、避难场所分布及群众转移路线综合示意图。
5.4 物资准备
5.4.1 建立社区主要生活用品零售点分布。
5.4.2 建立可提供物资品种、数量台账。
5.4.3 制定应急期间救助物资分发方案。
5.5 应急队伍
5.5.1 建立由民兵预备役(联防队)或志愿者组成的应急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明确工作职责和应急动员联动工作程序。
5.5.2 明确社区灾害信息员及其工作职责,配备预警信息发送和灾情信息报送工具。
5.6 宣传演练
5.6.1 每年开展1次以上(含1次)避灾、自救、互救知识的集中宣传。
5.6.2 每年开展1次以上(含1次)避灾转移演练或应急技能培训。
6 认证方式
6.1 资料查阅
查阅社区开展减灾准备认证工作相关档案材料。
6.2 实地走访
6.2.1 对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安全隐患点、应急队伍装备、预警信息发送和灾情信息报送装备、防灾减灾宣传栏或橱窗等进行实地审查。
6.2.2 向社区工作人员和居民群众了解社区开展防灾减灾工作相关情况。
6.3 现场评分
按照《社区减灾准备认证现场评分细则》(见附录A,表A.1),根据查阅资料、实地走访等实际情况,对社区进行现场评分。
7 认证流程
7.1 乡镇(街道)初审
认证工作由社区提出申请,填写《社区减灾准备认证审批表》(见附录B,表B.1),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认定符合申报条件后,将申报材料提交所在行政区域的县级减灾委办公室(民政局)。
7.2 县级现场评分
县级减灾委办公室(民政局)组织本级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进行现场评分,将评分90分(含)以上的社区名单送本级减灾委成员单位征求意见,无异议的由县级减灾委领导审批后报送市减灾委办公室(民政局)。
7.3 市级抽查核验
7.3.1 市减灾委办公室(民政局)组织本级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对县级报送的社区进行抽查,抽查率≥30%。
7.3.2 市减灾委办公室(民政局)提出拟上报审批的社区名单,征求本级减灾委成员单位意见。
7.3.3 征求无意见后,在本级民政局网站公示5天。
7.3.4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经市减灾委领导审批后报送自治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民政厅)。
7.4 自治区抽查考评和审批颁证
7.4.1 自治区减灾委办公室(民政厅)对设区市报送的待审批社区组织抽查考评,抽查率≥10%。
7.4.2 自治区减灾委办公室(民政厅)提出拟通过认证的社区名单,并送自治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征求意见。
7.4.3 征求无意见后,在自治区民政厅网站公示7天。
7.4.4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经自治区减灾委领导审批,由自治区减灾委、民政厅颁发社区减灾准备认证证书。
8 认证管理
8.1 获得“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或“广西壮族自治区综合减灾示范社区”称号,且称号未被撤销的社区,直接颁发社区减灾准备认证证书。
8.2 通过减灾准备认证的社区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由自治区减灾委员会和民政厅撤销其资格,并由县级减灾委员会或民政部门负责收回证书:
00001——社区遭受突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因人为疏忽或过失,造成防范不力,应对不足,导致1人以上(含1人)死亡(含失踪)的。
00002——由市和自治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日常抽查认定不符合认证规范的社区,经整改后,在规定期限内仍未达到认证规范的。
8.3 被撤销认证资格的社区,自撤销资格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提出认证申请。
8.4 社区减灾准备认证证书有效期为4年,期满后自动失效,须重新申请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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