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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2024-243542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文日期:2018年11月27日
标  题: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钦人社发〔2018〕298号发布日期:2018年11月27日

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

2018-11-27 00:00     来源: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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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规范就业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贯彻落实社保补贴政策,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18〕5号)和《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财政局关于印发〈钦州市就业补助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钦人社规〔2018〕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决定开展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在钦州市辖区内通过灵活就业方式实现就业,并以个人身份在钦州市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

  灵活就业是指:通过自谋职业和自愿组织起来,为社会、单位、家庭或个人提供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劳务并获得合法收入,但又无法建立或暂时无条件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非正规就业方式,包括没有固定雇主或自主创业但未取得营业执照等。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登记失业人员中的残疾人员;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人员;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登记失业连续12个月以上的人员;因失地失海或重大自然灾害失业人员以及符合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难以实现就业情形的人员。

  二、补贴范围

  社会保险费补贴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补助金、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三、补贴标准

  对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其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3给予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方式,直接拨付给个人。

  四、补贴期限

  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对本细则实施前已按政策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但未满期限的,可继续按本细则规定享受,直至期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合并计算。

  五、补贴申请

  实现灵活就业并缴交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户籍所在地(居住地)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本年度的社会保险补贴(原则上不允许跨年度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钦州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二)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签署认定意见的《钦州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本人银行卡复印件、《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

  (四)申请人实际持有的已实现灵活就业的凭证。若申请人实际未持有该项凭证资料,则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业务经办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采取“个人证件资料+劳动者书面承诺”方式,由灵活就业人员确认其就业信息,并由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此基础上开展相关调查(佐证材料、电话调查、实地走访或部门协查),确认申请人灵活就业状态和就业方式。

  对经办机构通过系统内部信息核查比对可以获取或核实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等信息数据,原则上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由经办机构调取后作为资金拨付依据。

  灵活就业人员中止或变更就业形式的应于15日内向基层就业服务工作机构报告,故意隐瞒骗取社会保险补贴的,追回已支付的全部社会保险补贴资金。

  六、补贴审核和拨付

  当地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对申请人灵活就业情况和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审核后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复核(2个工作日),复核后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审核情况(包括享受补贴的人员名单〈含身份证号码,为保护个人隐私应隐藏部分号码〉、享受补贴时间、补贴标准及具体金额等),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公示完毕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划拨社会保险补贴资金后,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就业困难人员在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

  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补贴:被用人单位录用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未按规定向当地基层就业服务机构定期报告就业情况、进行就业登记的;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其他由当地人社部门确定不符合享受条件情形发生的。

  七、工作要求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贯彻落实积极的就业创业政策,根据就业补助资金筹集情况做好年度项目支出预算,切实开展辖区内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审核、拨付等工作,提高就业补助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各类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创业。

  (一)属地化管理原则。社会保险补贴的申报、审核、拨付等工作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开展。市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市直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社会保险申报、审核、拨付等工作,各县(区)分别按辖区开展工作。

  (二)加强台账管理。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发放台账,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的人员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积极推进网上申报、网上审核、联网核查。对能依托管理信息系统或与相关单位信息共享、业务系统等获得的个人信息的,可直接审核拨付补贴资金,不再要求个人报送纸质材料。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必须通过广西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平台审核拨付。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及时在就业困难人员持有的《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标注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情况。

  (三)加强资金监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的管理和监督,防止弄虚作假、欺骗冒领行为。对违反规定审批发放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的人员,除责令其追回相应补贴外,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灵活就业人员故意隐瞒就业情况骗取社会保险补贴的,除追回已支付的全部社会保险补贴外,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应责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与国家及自治区新出台政策规定不一致的,则按最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

  1.《钦州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2.《钦州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

  

  

  

  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1月2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8年11月27日印发

 

钦人社发〔2018〕298号附件1.xlsx

 

钦人社发〔2018〕298号附件2.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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