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0014349/2023-169208 | 效力状态: |
| 发文单位:钦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成文日期:2022年06月28日 |
| 标 题:钦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阶段性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用电成本有关事项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钦市发改价格〔2022〕27号 | 发布日期:2022年06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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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发展改革局,各开发区经发局,钦州供电局,钦州市开投水务有限公司,广西钦州北投环保水务有限公司:
为扶持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复工复产,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阶段性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用电成本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发改价格〔2022〕669号)的有关规定,现将阶段性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用电成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2年7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的一般工商业用电,只分享、不承担为保障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产生的新增损益(含偏差电费)分摊。
二、2022年7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对非居民、特种用水用户免收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
三、各县(区)供水供电企业和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协调,多渠道向全体用户宣传告知,认真做好阶段性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用电成本工作,确保政策红利传导到终端用户。
四、各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各供水供电企业于2023年1月25日前将落实情况及成效总结报告报送市发展改革委(联系人及电话:檀琳,0777-2819300,邮箱:fgwjfk@qinzhou.gov.cn)。
钦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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