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450700008105261C/2021-34369 | 效力状态: |
| 发文单位:钦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成文日期:2021年12月09日 |
| 标 题:钦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钦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降低公办非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钦市发改价格〔2021〕57号 | 发布日期:2021年12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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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健康委: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降低公办非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的通知》(桂发改收费函〔2021〕338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降低公办非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的通知》(桂发改收费函〔2021〕3386号)
钦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钦州市财政局
2021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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