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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南区“9·20”较大公路工程建筑事故调查报告

2025-12-25 09:45     来源:钦州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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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20日10时28分许,在钦南区S210线471km+700m处施工路段发生一起桂E31803号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该车为洒水车,以下简称洒水车)与深圳4071C9号电动自行车(以下简称电动车)碰撞的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370万元。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市长李玉成作出批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市人民政府成立了钦南区“9·20”较大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这起事故进行调查。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9月20日10时20分左右,黄某艳用背带背着儿子岑某奕驾驶电动车(未佩戴头盔)搭乘其妹妹黄某愉,从钦南区那彭镇沿S210线拟前往那丽镇卫生院给其子岑某奕打预防针,10时28分许,行驶至S210线471km+700m半幅通车、半幅封闭施工作业路段时,与赵某驾驶的正在倒车作业的洒水车发生碰撞后倒地被碾压,造成黄某艳、黄某愉及岑某奕3人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较大事故。

(二)应急处置情况

2025年9月20日10时33分,钦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二大队那丽中队(以下简称那丽交警中队)值班室接到钦州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指令:“在S210线474Km+520m半幅封闭施工作业路段发生一起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与二轮电动车碰撞的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请派员处置”。10时47分,那丽交警中队值班人员到达现场,同时逐级向钦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二大队(以下简称交警二大队)、钦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相关领导汇报;10时50分钦南区那丽镇中心卫生院到达现场,确认现场3人死亡;11时10分,交警二大队相关人员到达现场开展事故现场勘查、调查取证;11时20分,钦州市消防救援支队蓬莱南大道特勤站到达现场开展救援工作;12时48分,钦州市开投圆福殡葬有限公司到达现场开展遗体收敛工作;15时15分许,现场滞留车辆疏通完毕,事故现场处置完毕。

事故发生后,市委常委、副市长李开创提出要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龙校到现场指挥处置,市公安局、应急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沿海公路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广西沿海公路发展中心),钦南区人民政府相关领导率员到达事故现场协调指挥处置工作。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中无二次灾害和衍生事故。

(三)事故现场施工路段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S210线471km+700m(钦南区那丽镇殿艮村村委路段)由那彭往那丽方向半幅封闭施工区域内,施工路段呈南北走向,南往那丽镇,北往那彭镇,施工点段两端各安排1名专职交通引导员实行交通管制,东侧半幅路面,在专职交通引导员指挥下允许车辆及行人有序通行。

(四)天气情况

事故发生于2025年9月20日10时28分许,天气实况:天气晴朗,微风,路表干燥。

二、事故涉及车辆及驾驶人基本情况

(一)车辆情况

1.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洒水车。车辆号牌为桂E31803,机动车注册登记所有人:张某强,初次登记日期为2020年11月23日,检验有限期止2025年11月30日。保险情况:该车于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责任强制险,无商业险种。2025年7月,广西弘乐建设公司向赵某租用桂E31803号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用于S210改建工程项目施工洒水作业。

经委托广东中智痕迹司法鉴定所对桂E31803号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进行安全性能鉴定:1.桂E31803号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制动系性能有效。2.桂E31803号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转向系性能有效。3.桂E31803号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照明信号装置性能不符合技术标准。

2.二轮电动车车辆号牌为深圳4071C9发生事故时,该车加装雨棚。经深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辆管理所核实:深圳4071C9号属于2024年发放的新国标电动自行车,正式号牌(整车编码160222451077906),备案人:吴某,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流渡镇。

经委托广东中智痕迹司法鉴定所对深圳4071C9号二轮电动车进行安全性能鉴定:1.深圳4071C9号二轮电动车制动系性能有效。2.深圳4071C9号二轮电动车转向系性能有效。3.深圳4071C9号二轮电动车照明信号装置未见异常。

(二)驾驶人基本情况

1.洒水车驾驶员,事发时驾驶洒水车,持有“B2E”类机动车驾驶证,核发机关:钦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初次领证日期:2011年5月11日,有效期至:2027年05月11日。经查询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事发时其驾驶证状态处于“正常”状态,近三年有2起交通违法记录均已处理。

经委托钦州市金海湾司法鉴定所对赵某的血液进行酒精定性定量分析鉴定:送检的紫色抗凝管样品(样品容器标号:D707051498)血液中未检测出乙醇。

2.艳,电动车驾驶员。事故时驾驶电动车,经委托南宁市中一司法鉴定所对黄某艳的血液进行酒精定性定量分析鉴定:送检的黄某艳血液检材中未检测出乙醇成分。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原因

洒水车驾驶员赵某驾驶施工车辆作业时,在没有确保后方安全的情况下,随意倒车作业,与擅自驶入封闭施工区域的黄某艳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并碾压驾驶员黄某艳、乘员黄某愉和岑某奕,导致其3人当场死亡。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钦南区“9·20”较大公路建筑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存在的问题和处理建议

(一)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问题和处理建议

1.广西弘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8年07月25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00MA5NB1NF9K,住所:南宁市良庆区五象大道690号,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2025年3月2日至2030年2月24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2025年2月27日至2028年4月21日),资质类别及等级: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公路交通工程(公路安全设施)专业承包二级。该公司为S210改建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施工管理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未按要求对现场施工人员及施工车辆驾驶员开展安全培训;二是交通引导人员履职不到位,未能有效阻止无关车辆和人员进入封闭施工区域;三是未按照交通组织设计方案在封闭作业区两端设置附着警示灯的路栏和水马,未在施工路段中线摆放交通锥对半幅封闭施工路段进行隔离;四是未在半幅封闭施工路段区间设置专职交通引导人员进行巡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钦州市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对广西弘乐建设公司给予行政处罚。

2.广西惟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23年04月28日,住所: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51号,具有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2023年12月26日至2028年12月25日),资质等级:公路工程乙级。该公司为S210改建工程项目监理单位,负责按照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理,跟踪落实隐患整改,对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广西惟扬公司未严格按照合同要求对施工单位履行安全监理职责,对项目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培训缺失、交通引导人员履职不到位、未按交通组织设计方案设置交通设施、未在半幅封闭施工路段区间设置专职交通引导人员巡查等问题监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理责任。建议由钦州市应急管理局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14号)第十九条相关规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罚。

五、相关部门存在的问题和处理建议

(一)相关部门存在问题

1.钦南养护中心。该中心为广西沿海公路发展中心下属单位。2025年4月24日,广西沿海公路发展中心成立S210后立至那丽公路改建工程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建设办),具体负责S210改建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建设办主要人员为钦南养护中心人员。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沿海公路发展中心关于成立S210后立至那丽公路改建工程建设办公室的通知》和《S210后立至那丽公路改建工程施工合同》及《S210后立至那丽公路改建工程施工监理合同》要求,履行对S210改建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督促监理单位按照监理合同履约,组织安全生产检查,督促安全隐患整改。钦南养护中心自2025年7月17日开工建设以来,组织相关人员对项目进行常态化督查检查,但对广西弘乐建设公司存在的未按交通组织设计方案设置交通设施等问题和广西惟扬公司不按要求履行监理职责督促检查不力。2025年7月17日只是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函告了项目施工路段实施临时交通管制的事项,未按照相关要求,取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就同意施工单位实施项目建设。

2.钦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二大队。该大队负责监督、检查、指导辖区城乡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犯罪行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道路交通秩序、公路治安秩序;负责组织、指导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社会化管理工作;对影响交通安全的涉路施工开展指导和监督检查,依法实施限制交通措施和交通管制。2025年以来,交警二大队能够按照上级部署要求,常态化开展了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和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排查并消除了一批道路隐患。但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力度不足,打击电动自行车加装雨棚、超员驾驶等违法行为仍有缺漏。对辖区S210改建工程项目存在的安全隐患整改工作督促指导不力,2025年7月收到钦南养护中心发来的《关于2025年S210线后立至那丽公路改扩建工程(k447+380-k474+380)实施临时交通管制的函》后,只是安排那丽中队加强改扩建项目路段沿线的彭新小学附近的交通安全巡逻和上下学期间安全引导工作,没有严格落实部门职责中关于“对影响交通安全的涉路施工开展指导和监督检查,依法实施限制交通措施和交通管制”的要求。

3那丽镇人民政府。未能严格履行钦南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乡镇(街道)履行职责事项清单的通知》(钦南区发〔2025〕3号)关于配合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职责要求,配合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力度不足,辖区群众道路安全意识不强,对辖区群众超员驾驶电动自行车、加装电动自行车雨棚等违法违规行为劝导工作力度工作不足。

4那彭镇人民政府。作为本次事故黄某艳、黄某愉和岑某奕的长期居住的属地政府,未能严格履行钦南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乡镇(街道)履行职责事项清单的通知》(钦南区发〔2025〕3号)关于配合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职责要求,配合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力度不足,辖区群众道路安全意识不强,对辖区群众超员驾驶电动自行车、加装电动自行车雨棚等违法违规行为劝导工作力度不足。

5.钦州市钦南区丽光学校。该学校为黄某愉就读所在中学,在日常工作中,能够通过全体学生会议、法制课、班会和致家长一封信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但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力度不足,学生黄某愉搭载超员驾驶电动车外出并发生事故。

(二)有关地方党委政府、部门及公职人员处理情况

对在事故调查中发现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公职人员履职方面存在的问题材料,已移交市纪委监委机关事故追责问责组。对有关地方党委政府、部门及公职人员的追责问责由纪委监委机关提出。

六、有关责任人存在的问题和处理建议

(一)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人员

赵某洒水车驾驶员,实施倒车施工作业前,对施工区域内存在的视觉盲区风险预判不足,忽略施工作业车后方的安全问题,未能及时发现擅自驶入封闭施工区域的电动车(驾驶员黄某艳,乘员黄某愉和岑某奕),导致此次事故的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其他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艳。电动车驾驶员,未佩戴头盔驾驶超员和加装雨棚的电动车,未经许可擅自驶入封闭施工区域与赵某驾驶的洒水车发生碰撞导致此次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2.。广西弘乐建设公司聘请的S210改建工程项目现场交通引导人员,负责施工区域进出车辆管制工作。没有按照规定制止黄某艳驾驶电动自行车进入施工区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钦州市应急管理局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14号)第二十条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3.。广西弘乐建设公司S210改建工程现场施工员和安全员,负责项目现场施工和安全管理工作。未对现场作业人员开展安全培训,未按要求在封闭施工区域内设置交通锥、路栏、水马等安全防护设施和相关交通标识,未有效监督交通引导员履职。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钦州市应急管理局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14号)第二十条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4.崇。广西惟扬公司当天派驻S210改建工程项目的现场监理员,没有认真履行监理职责,未有效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安全教育、交通设施设置、交通引导员履职,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理责任。建议由钦州市应急管理局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14号)第二十条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5.海。S210改建工程项目经理,未按要求开展安全教育,未按交通组织设计方案设置安全设施,未有效督促交通引导人员履职,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钦州市应急管理局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14号)第二十条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6.权。广西惟扬公司主要负责人,没能按照监理合同履行监理单位工作职责,未有效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安全教育、交通设施设置、交通引导员履职,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理责任。建议由钦州市应急管理局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14号)第十九条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七、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公安交通部门

一是持续强化路面防控。结合各项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严查严处大货车、施工车辆、小型汽车、电动自行车及摩托车等重点车辆超限超载、超员、无证驾驶、酒驾醉驾、违法载人、“一盔一带”、非法改装等重点交通违法行为,实现管控全覆盖、无死角。二是持续优化勤务安排。根据每日、周、月分析研判事故发生的规律和特点,按照“警力跟着警情走”的原则,动态调整警力部署,将有限警力向重点时段重点路段倾斜。在群众出行早晚高峰、夜间、周末、集会节日及恶劣天气等重点时段,采取“定点值守+动态巡逻”相结合的方式,进一步提高国省县道见警率、管事率,有效压降交通事故。三是持续开展精准宣传。持续开展“七进”宣传、“一老一小”安全守护等系列主题宣传活动,重点对车辆驾驶员、农村地区“一老一少”、学生等群体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活动。以“身边人、身边事”典型事故案例作为警示教育素材,面对面开展精准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升广大群众交通安全意识、避险意识、防范事故意识。

(二)交通运输部门

要坚决扛起监管责任,全面强化道路施工项目安全监管,强化风险意识与底线思维,严格审查施工许可、专项方案及安全生产条件,压实各方主体责任;要加强施工全过程动态管控,尤其要重点监督交通组织、封闭围挡、警示引导等现场措施的落实,加大巡查频次与执法力度;要督促参建单位深化风险辨识与隐患治理,配足安全投入与防护措施,强化人员培训、设备管理和现场管控,严防无关车辆人员进入。指导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值守与处置能力,坚决防范遏制同类事故发生。

(三)建设单位

一是做好施工期间与地方政府、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衔接,及时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的相关事宜。二是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对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合同对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履约管理、检查考核,定期进行安全生产评比,根据检查情况进行奖励或处罚。三是严格责任追究,对施工现场安全隐患和违规行为要立即责令整改,对屡教不改、整改不力的单位,依据合同采取经济处罚、停工整顿、清退出场等措施。

(四)监理单位

一是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理,认真执行建设单位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规章规定。二是编制安全生产监理计划,明确监理人员的岗位职责、监理内容和方法等。三是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必要时下达暂停施工指令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报告。四是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五)施工单位

一是严格按照交通组织设计方案,重点落实好施工路段起止点摆放水马和交通锥,道路中线摆放交通锥并拉红色警示线将半幅通行路段和半幅施工路段进行隔离,实行半幅封闭施工。二是安全员在施工现场负责安全生产,半幅施工路段起止点派专职交通引导人员负责指挥车辆分流行驶,半幅封闭施工路段中间有专职交通引导人员进行巡查。三是施工车辆、机械加装360全景影像系统和北斗智能安防系统。四是组织开展安全再教育培训,重点学习事故案例、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核验相关人员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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