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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钦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成文日期:2018年10月11日
标  题:钦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钦州“4•24”钦北区青塘镇道路交通事故结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钦安委办〔2018〕72号发布日期:2018年10月29日

钦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钦州“4•24”钦北区青塘镇道路交通事故结案的通知

2018-10-29 00:00     来源:钦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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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北区人民政府:

20184241521分,在钦北区青塘镇新村路段省道S310线51KM+720M处发生1起死亡3人、受伤1人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交通事故发生后,市人民政府成立了钦州“4·24”钦北区青塘镇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对事故有关情况进行了调查,并向市人民政府提交了《钦州“4·24”钦北区青塘镇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事故结案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这是一起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二、同意《调查报告》中的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请督促有关部门、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落实对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追究。

三、请认真吸取此次事故教训,进一步强化安全责任意识,严格落实《调查报告》中提出的各项安全防范措施,防止较大以上事故发生。

 

附件:钦州“4·24”钦北区青塘镇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钦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81011 

 

 

附件

 

钦州“4·24”钦北区青塘镇道路交通事故

调查报告

 

20184241521分,桂NFA359号轻型厢式货车沿省道S310线自西往东行驶至51KM+720M处时,与对向一辆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后再与同向行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发生碰刮,造成1人当场死亡、2人因重伤抢救无效死亡、1人轻伤及车辆损坏,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

事故发生后,自治区党委,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要求做好事故善后工作,加强安全事故防范。市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成立了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市安监局副局长钟文武任组长,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裴宇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副支队长沈铸任副组长,市安监局、市总工会、市交通运输局运管处、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等有关单位为成员的钦州“4.24”钦北区青塘镇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和检验鉴定,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及事故防范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1.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车辆识别代码:MPCJLL0A1050200,发动机号码:WJ157FMI10G00519)。车主:朱广辉。据朱广辉奶奶利梅芬称,该二轮摩托车是朱广辉的父亲朱伟清(4年前已逝世)五、六年前在钦州市收废旧的时候收购回来的,该车没有办理过任何手续,2017年年底朱广辉把这辆摩托车修理好后一直是朱广辉驾驶。经查询该车无盗抢记录。

2.NFA359号轻型厢式货车,车主:邓淞元,住址:广西钦州市钦北区那蒙镇万宝路102-2号。该车投保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中心支公司,分别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保险单号:1175805072017022538;第三者商业保险单号:1175805282017008216,第三者限额为50万,保险期限从20171012日至20181012日止。该车初次登记日期:20161014日,检验有效期20181031日止,机动车状态:正常;经营范围:普通货车,经营许可证:450703205627

3.无号牌二轮电动车(车架号码:2016AE100900213,发动机号码:ZC60V800WHI609225613,该车于20161019日出厂)。车主:马妍婷。

(二)事故车辆驾驶人基本情况

 1.朱广辉,男,16岁(注:朱广辉的父母亲已病故,其为孤儿,其监护人为:朱永青),事故时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该车车辆识别代码:MPCJLL0A1050200,发动机号码:WJ157FMI10G00519),事故中受伤经抢救无效于201804241830分死亡,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黄开环,男,52岁,事故时驾驶桂NFA359号轻型厢式货车,持有“C1D”类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450728210773,驾龄21年。黄开环持有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编号:N0.450000851768,从业资格证号:4507030020113009146,有效期从2013118日至2019117日止。黄开环近三年来交通违法违章情况:20159月至20169月,驾驶人黄开环违法记分累计3分。

3.马妍婷,女,37岁,事故时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事故中受轻伤。

(三)死者情况

1.朱广辉,男,16岁,无号牌二轮摩托车驾驶员,事故中受伤经抢救无效于20184241830分死亡。

2.利仕超,男,13岁,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乘员,在事故中当场死亡。

3.利起灯,男,20岁,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乘员,在事故中受伤经抢救无效于20184242051分死亡。

(四)事故现场道路情况

现场位于省道S310线51KM+720M处路段,现场道路为东西走向,东往青塘镇方向,西往平吉镇方向,施画黄色中心虚线分隔对向二车道,南侧路面宽345CM,路肩宽80CM,北侧路面宽340CM,路肩宽155CM;水泥性质路面,微弯微坡路段,行车会车视距约60米,现场北侧为青塘镇敬老院。

(五)有关检验鉴定情况

1.车辆技术检验情况

经鉴定,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安全技术性能检验鉴定结论为不合格;桂NFA359号轻型厢式货车的制动系、转向系、行驶系及照明信号鉴定结论均为合格。

2.车辆速度鉴定情况

经鉴定,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事发时的车速约为78.3km/h;桂NFA359号轻型厢式货车事发时的车速约为35km/h

3.驾驶人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情况

经检测,事故发生时,朱广辉、黄开环的送检血液中均未检验测出乙醇。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84241521分,朱广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况不合格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下称甲车)搭载利起灯、利仕超共3人沿省道310线自青塘镇往平吉镇方向行驶,黄开环驾驶载货超载(该车行驶证核定载质量为1.495吨,事故时实载5吨饲料)的桂NFA359号轻型厢式货车(下称乙车)对向行驶,马妍婷驾驶二轮电动车(下称丙车)居乙车前方同向行驶,当甲、乙、丙三车行至省道S310线51KM+720M处时,朱广辉驾车跨越道路中心线驶至左侧路面欲超越其前方同向一车辆,致使甲车车头与乙车车头正面发生碰撞,碰撞后乙车往右偏行其车厢右侧防护栏与马妍婷驾驶的丙车车尾左侧发生碰刮,造成利仕超当场死亡,朱广辉、利起灯经抢救无效死亡,马妍婷轻微伤及甲乙丙三车损坏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20184241524分,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接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指令在省道S310线青塘镇敬老院前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轻型厢式货车与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有人受伤,请立即出警处置。接警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事故处理中队立即安排民警出警并及时向三大队领导汇报事故具体情况。三大队领导接到事故具体情况报告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事故伤员被及时送往医院救治,事故现场交通管制、勘验、现场清理等工作有序进行,及时成立工作小组开展事故伤亡人员家属安抚及善后工作,及时发布有关事故信息和处置情况,各项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及时有效。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主要原因

朱广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不戴安全头盔、载人超过核定人数,超速行驶(该车事发时的车速约为78.3km/h)且在会车情形下超车,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前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五十一条“……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第二十一条“……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第四十三条第二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的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

(二)事故次要原因

黄开环驾驶载货超载(该车行驶证核定载质量为1.495吨,事故时实载5吨饲料)的乙车没有确保安全行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

(三)事故间接原因

钦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对管辖区域存在的货车超载、无证驾驶、摩托车超员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查处不力,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管力度不够,是造成此次事故的间接原因。

(四)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钦州市“4.2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

1.朱广辉,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员。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不戴安全头盔、载人超过核定人数、车况不合格、超速行驶且在会车情形下超车,朱广辉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鉴于其已在该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事故责任。

2.黄开环,桂NFA359号轻型厢式货车驾驶员。载货超载,没有确保安全行驶,黄开环对事故承担次要责任,建议市公安交警部门和市运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罚。

(二)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

建议责成钦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向钦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深刻检查,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工作。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大农村道路的管控力度,积极组织警力联合当地镇政府、当地公安派出所、城管等部门对辖区乡镇开展全面的、拉网式的交通安全大整治,查处无证驾驶、摩托车超员、酒驾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查扣无牌无证机动车,行政拘留无证驾驶机动车上路的违法人员,消除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确保农村道路交通安全。

(二)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大“两站两员”(乡镇交管站、农村交通安全劝导站、乡镇交通安全员、农村交通安全协管员)建设力度,加强农村地区群众交通安全教育,提升群众交通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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